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2012年>>201208>>聚焦执法公正>>聚焦·司法体制改革成就>>公正执法

量刑纳入庭审避免暗箱操作 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戴"紧箍"

时间:2009-12-18 10:36:00  作者:王斗斗 袁定波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 

  公诉人:由于被告人周笑非涉嫌犯罪后,有逃匿举动,而且还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过3年。虽然案发后有悔改表现,但综合各种表现,建议法院在2年至4年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本着对吸食毒品人员的关爱,从人性方面考虑,再加上其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发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下。 

  作为云南省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的亮点,无疑出现在法官宣布进入量刑辩论阶段之后。 

  针对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控辩双方经过一轮令人耳目一新的辩论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并当庭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笑非有期徒刑3年。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今天告诉记者,目前,不少试点中级法院已在辖区基层法院全面开展试点,有的省份已准备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实行。 

  可以肯定地说,2009年,符合中国实际和特色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之路,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 

  改革直指自由裁量权 

  “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的孙伟铭,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如此不同的量刑,使得旨在增加公开性、透明性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2009年的热点。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看来,这一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由粗放走向精密,从估推到严谨、科学、规范的必然之路。 

  而随着试点的铺开,从一开始的不理解、质疑到释然、接受直至在更大范围内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思路也越来越清晰。 

  陈卫东认为,这一改革直接针对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而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刑法对刑罚幅度规定过于笼统造成的。“检察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量刑意见,这些都将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制约在较小的幅度内。”陈卫东说。 

  量刑程序不影响效率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然而,有不少人提出质疑: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可能会使诉讼程序变得过于繁琐,法官也会不适应,降低诉讼效率。 

  高憬宏告诉记者,在试点初期,确实有些法官感到费时费力,但经过培训以及较长时间试点后,目前绝大多数法官已经熟练掌握了量刑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庭审的量刑程序等。“不但没有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高憬宏说。 

  从试点案件的情况看,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不少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的情况。二审法院的办案压力大大减轻,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高憬宏告诉记者,量刑指导意见不但使量刑步骤变得明确起来,也使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白起来。不但使法官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办案标准,也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一个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 

  同时,由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得控辩双方对量刑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 

  谈到量刑规范化下一步的具体安排,高憬宏介绍,考虑到目前新增了10个试点罪名,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试点。因此,最高法决定,试点工作从今年年底延长至明年5月底。根据工作安排,最高法将于明年上半年对全国法院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各地对量刑规范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试点情况报告基础上,最高法将对试点文件进行全面修改,为在全国法院实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好准备。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相关背景 

  最高法院调整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 

  增诈骗强奸抢夺等10罪名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王斗斗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增加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要求全国120多家指定试点法院将上述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从2009年12月1日起,与原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并进行试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的。 

  高憬宏说,正在试点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意见已比较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试点罪名的范围,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做好准备。 

  据统计,包括原来确定的5个常见罪名在内,排在前15位的罪名,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高憬宏说。 

  据了解,早在今年4月,最高法就下发通知,要求第一批12个试点法院在原有5种常见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上述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为最高法统一制定以上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10月,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在参考各地试点法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反复修改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增10个罪名的试点文本。

[责任编辑:zywys]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