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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甘肃省量刑试点看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时间:2011-01-25 11:17:00  作者:伏润之  新闻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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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我国量刑制度的重大变革从此拉开序幕。 

  而在此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高院于2009年6月成立了我省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地域特点和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平凉中院等4个法院作为我省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实践证明,通过规范量刑,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使量刑更加公正均衡,个案之间、地区之间量刑更加平衡,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 

  那么,量刑规范化改革,到底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司法实践呼唤量刑改革 

  说到量刑,人们很容易想起这样两起案例。2001年3月2日,云南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无独有偶,广州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两起案件的量刑差异如此之大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量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一直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在理论层面,刑法对量刑事由的适用问题均没有涉及,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至于“从轻”可以轻到何种程度、“减轻”可以减到何种程度,一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操作层面,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表现为审案合议庭关起门来进行评议,由法官个人依据法律、凭借审判经验独自作出量刑判断,这种量刑方式,被称为“估堆式”。虽然依法有据、结果公正,但是,程序不公开、庭审各方不能参与,其量刑结果的公正被过程的秘密、决断的主观、参与的缺失所遮掩。当然,由此也会导致一些量刑不均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人情案、暗箱操作等问题混迹其间,使得人们对量刑活动整体产生怀疑甚至指责。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南明法坦言:“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常常集中在量刑问题上。近些年来,很多刑事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也是人们对于量刑持有不同的看法。司法的公平、公正理应通过程序的公开来保证,人民群众也是以刑事个案的量刑是否公正、是否平衡作为判断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 

  因此,告别粗放式的“估堆”量刑,将量刑工作向精细化和科学化推进,成为刑事审判文明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 

  让公平看得见摸得着 

  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一天,由“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量刑规范化程序若干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作为量刑规范化指导文件同时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施行。 

  作为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的重要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经过几年调研论证和试点后,终于落地。 

  首先,此次量刑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量刑模式,提出了量刑方法和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综合考虑全案各种情节确定刑期。改革后,量刑情节以百分比的形式明确下来,从而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量化被引入量刑机制。引入量化机制后,量刑情节以百分比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通过案件情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确保量刑准确。 

  第三,引入量刑建议,赋予辩护方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从前,律师可能也会提出量刑建议,但是,到底该建议什么幅度的刑期,律师心里没底,更没有目标。改革后,律师进行答辩时,只要有证据、有量刑情节,就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过去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在一起,改革后,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不但就定罪进行辩论,就量刑也进行辩论。 

  量刑规范化适用于15种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对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暂不适用。 

  对于此次量刑制度改革,一位学者如此评价:“给予量刑规范化改革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它对于中国司法进步的促进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这次改革,将引领中国的刑事审判走向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对人权最有力的保护。这将是中国刑事法治发展进程中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历史一定会将它铭记。”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刑庭庭长魏公信说道:“改革的一系列措施,实际上就是要让量刑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也让每一个人对于公平能够看得见、摸得着。” 

  因地制宜 细化分解 

  在量刑改革的大潮中,我省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早在2009年就已经进入“轨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高院于2009年6月成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省地域特点和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平凉中院等4个法院作为我省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 

  刘晓强,原系陕西省凤翔县农民,2009年11月在平凉市灵台县城某“古玩店”看到该店摆放的佛珠,产生偷窃恶念。12月29日晚,刘先后两次将店主骗至街道欲施抢劫,未遂。当晚23时30分左右,刘晓强再次来到古玩店,将店主骗到县城一巷道内,用左手搂住店主脖子,右手持刀架于店主胸前,对其实施抢劫时,因店主奋力反抗,刀子刺伤了店主头部,抢劫未果逃离现场。2010年1月18日该店主在灵台县城发现被告人,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平凉中院对此案进行了量刑规范化审理,法庭审理中,对量刑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合议庭根据案情,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4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未遂犯应减少基准刑的45%;当庭自愿认罪应减少基准刑的8%;持械抢劫应增加基准刑的20%,最终确定判处被告人刘晓强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刘晓强说:“法庭对我的量刑算得清楚,判得明白,我服!” 

  这一幕,是我省施行量刑规范化试点的一个缩影。 

  省高院从2009年6月1日起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5种罪名的量刑规范化,进行了试点。同年12月1日,又对最高法院确定增加的强奸、抢夺、诈骗、寻衅滋事等共15种罪名进行了试点。从此我省量刑工作开始向精细化和科学化推进。 

  实践证明,通过规范量刑,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量刑更加公正均衡,个案之间、地区之间量刑更加平衡,服判息诉率明显提高。一年多来,4个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案件538件807人。其中上诉41件,上诉率为7.6%,二审维持原判28件,发回重审2件,改判2件,正在审理10件。试点法院的案件平均审限由原来的32天缩短至26天。 

  甘肃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量刑细则做出了修改。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王军表示:《量刑指导意见》只规定了15种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甘肃省制定量刑细则时,规定了24种常见量刑情节,如对毒品犯罪规定的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从重调节量。(伏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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