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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严惩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权钱交易

时间:2012-01-12 16:1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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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概述】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1月1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8118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其中,2008年共审结1591件,生效判决人数2048人;2009年共审结1525件,生效判决人数1948人;2010年共审结1506件,生效判决人数2059人;2011年1-11月审结1481件,生效判决人数2063人。

  【条款解读】

  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

  针对相关案件特点,《意见》明确了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三项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规定了安全事故后13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了13种须从严惩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包括:1.非法、违法生产的;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13.数罪并罚的。

  【舆情传播】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当日,《法制日报》、法制网、新华网均就此事刊发了报道,共被转载93次。网媒在转载时,对《意见》的关注点各有侧重,转载标题也不尽相同,如《最高法出台意见严惩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最高法:公务员违规参股企业构成犯罪不得缓刑》、《最高法: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编者按:实为13种)等。此外,当日中国广播网的报道被网媒以《最高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依法严惩》为题转载了36次。

  1月11日,新华网前一日的报道被继续转载23次。《新京报》刊文《最高法:安全事故毁尸禁用缓刑》报道了此事。《新京报》的报道将此前报道中所称的不适用缓刑的14种情形纠正为13种,并予以一一列举。该报道当日被转载96次。《北京商报》也就此刊发了报道,被网媒以《最高法:安全生产事故背后权钱交易将严惩》为题转载。

  1月12日,网上相关报道迅速减少。《郑州晚报》刊发的报道被网媒少量转载。当日,光明网刊发评论文章《严惩安全事故后的“权钱交易”好!》,对最高法的《意见》予以了积极的评价。

  1月13日,《工人日报》对此事的简短报道被网媒转载了17次。此外,网上无其他相关文章。

  网民对此事关注度不高。截至1月13日12时,新浪网1月10日的转载报道共有73人参与讨论,回复7条;网易有217人参与讨论,跟帖8条。

  【媒体评论】

  严惩安全事故后的权钱交易顺民意得民心

  光明网评论《严惩安全事故后的“权钱交易”好!》认为,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直接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根本利益。而隐藏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权钱交易”,不但是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老百姓最痛心疾首的。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既是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必然,是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

  文章指出,失责必须问责,违法必须惩罚。而问责重在严肃,惩罚贵在严厉。过去,为何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事故后的问责力度不够、惩戒措施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便有些犯了死刑,也会被缓刑,看似很人性化,但却使得一些人,包括那些大搞“权钱交易”的官员,不以为然,犯罪成本很低,也就难以起到杀一儆百的威慑作用。因此,最高法作出的严惩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权钱交易,涉贪腐案不得缓刑的措施,是公正司法、秉公执法的需要,更是对那些违法乱纪者的震慑。将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断了一些人的侥幸念想,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相关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1/13/c_111431847.htm

  http://politics.gmw.cn/2012-01/12/content_3377236.htm

  http://politics.gmw.cn/2012-01/12/content_33772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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