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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死缓犯可视情节限制减刑

时间:2011-05-05 23:18:0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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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概述】

  据新华网4月28日报道,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即《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针对一审法院在初审程序中对死刑缓期执行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或复核程序中对死刑缓期执行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舆情传播】

  4月28日,中新网的报道《最高法发布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法制日报》的报道《最高法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五一施行》,以及新华网的报道《最高法:死刑缓期执行犯可视情节限制减刑》共被转载30余次。

  4月29日,网上相关报道数量急剧上升,共128篇。其中《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等的报道被网媒大量转载。当日,华龙网就此刊发评论《死缓限减刑 防司法腐败的闸门前置》,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予了积极评价。

  4月30日,《新京报》报道《重罪死缓犯宣判时可限制减刑》与《南方日报》评论《腐败重犯也应“限制减刑”》共被网媒转载29次。五一节过后,相关舆情逐渐归于沉寂。

  网民对此事的关注度颇高,截至5月11日12时,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报道的跟帖情况如下:4月28日,网易共有25,169人参与讨论,跟帖1159条;新浪网有6005人参与讨论,回复817条;凤凰网有9911人参与讨论,评论345条;4月29日,腾讯网有5353人参与讨论,评论299条;搜狐网有评论1703条。

  【媒体评论】

  死缓限制减刑程序有助预防司法腐败

  华龙网评论《死缓限减刑 防司法腐败的闸门前置》认为,现实中,常常可以看到重罪判决的庭内庭外博弈焦点,就在于能否留得命在,而一旦留得命在,“死”改“缓”后的“缓”改“有”,“有”改“短”,似乎便有了“打点运作”的空间,以至于以权谋私,以钱买命。法律中体现宽严相济的条款,就有可能被某些司法败类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借口。如此,总会引起相当程度的质疑,不仅严重损害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加剧了公众的安全焦虑。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宣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就是在死缓判决的同时将“减刑没得商量”单独列出并宣告,将可能的猫腻后路堵死,其最直接的意义应该有两个:一是可消除群众对重犯悍匪出来后再作恶的安全忧虑;二是将“刀下留人”后的通关打点关了闸门,使那些有钱有关系有地位有职务就能使鬼推磨的事情不再发生。

  重特大腐败案件罪犯也应适用“限制减刑”

  《南方日报》评论《腐败重犯也应“限制减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减少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发生。然而不少网友提出,法院对重特大腐败案件罪犯作出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时,也应当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这一建议值得重视乃至采纳。尽管腐败犯罪行为不存在人身危害性,但是部分重特大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极其巨大,不少腐败官员还存在索贿等严重犯罪情节,所以社会危害性同样极其巨大。而这些腐败罪犯,如果其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之后,通过包括动用原有人脉资源以及行贿等手段不断获得减刑,在服刑若干年后就得以出狱,同样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力,从而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与遏制腐败。

  【网民观点】

  肯定:政策越来越人性化

  搜狐社区网友“但偶尔来的哦”:可以看得出来,政策越来越人性化了,这样是好的,根据罪犯的情节和人身危险性来判断是否可以减刑,因为只有符合人性的司法体制,才会给我们一个可以触摸的法治中国。

  凤凰网广西网友“ale222”:有限制的减刑,即不能随便减刑,这是司法严厉的表现。

  引申:“限制减刑”规定也应针对贪腐罪犯

  搜狐网广东省深圳市网友:这个是很有必要的,另外也应当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罪也有这样的规定才好。

  凤凰网海南省网友“aggarm”:贪腐是最危险的,他们才是威胁国家安全、威胁民生、威胁社会治安的罪魁祸首!不许减刑,从贪官开始!

  腾讯网淮北市网友“秋风~~~”:这话得反过来听:就是说贪污受贿等罪,可以无限减刑?

  建议:死缓改为终身监禁,不减刑

  网易广东省韶关市网友(IP:59.32.*.*):建议取消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终身监禁,不应该减刑,一方面容易造成腐败,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的不严肃,判多少年就要执行够多少年。

  新浪网上海手机用户:应该学习西方,无期徒刑改为120年有期徒刑,不能减刑!这样才可以有效震慑那些罪犯。

[责任编辑:zywz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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