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电(记者 卢俊宇)“一次不规范、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就是签发了一张人民群众向我们索要公平正义的‘期票’”,这是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曾接受央视采访就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所说的。
2009年9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及高检院的整体部署,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即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实施三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71件5221人。其中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要案2766件,占立案总数的69.65%,同比增加了8个百分点。
关键词一: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
数据: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192件250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959件2219人,不予决定逮捕210件262人,不捕率为10.6%,较同期7.4%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3件122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103件136人。
首先,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比如: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瑕疵证据,要求侦查部门补正后方能予以使用;排除非法证据后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不予逮捕。
其次,加强对逮捕条件的考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同时把三个条件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
关键词二:立案管辖
数据:规定下发至今,省院的案件受理数为110件,较规定下发前同期的75件,上升47%。
改革实施初期,个别地方借助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将本应由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县区院办理,规避上级院的监督。有的甚至把省院交办的副厅级干部案件,交由基层院办理,没有向省院报请逮捕一起案件。
针对这一问题,经过全面深入调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份下发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按照省院规定由市州院管辖的县、处级要案,原则上不得交基层院办理,确有必要交办的,应书面报省院批准,并由省院出具批准同意函;对市州院违反规定立案、交办的,以及市州院侦监部门违反规定受理违规立案、交办案件审查逮捕的,省院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追究责任。
关键词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数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272人次,经审查,批准延长253人次,不予批准延长5人,下级院主动撤回8人。因侦查部门执法不规范,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较同期增加150%,其中2009年提出纠正意见2份,2010年提出纠正意见10份,2011年提出纠正意见1份,2012年提出纠正意见2份。
通过加强对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对不符合批延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延,有效地缩短了审前羁押。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彭彬、王腊英共同贪污案时,王腊英的律师出具了律师意见,认为:王腊英系个体私营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苗木种植等安排就业几百余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没有参与分赃,其犯罪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固定到位;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能够随传随到,其所在单位、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也愿意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保证其到案,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并利用提审的机会当面和律师进行了交流,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状况、对王腊英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企业发展、当地社会稳定及职工工作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王腊英作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的决定。
关键词四:刑事和解
数据:2012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1230件1462人,占公诉部门同期审结普通刑事案件总人数(24222人)的6%;适用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1108件1342人)上升8.9%。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585人,占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总人数的40%;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872人,占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总人数的59.6%;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5人。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首先负责告知、通知。根据案件审查的情况,认为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并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通知有权调解的组织主持和解,在刑事和解中起到引导作用。其次,审查和解书的自愿性。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不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对在和解过程中显失公平、压制当事人的,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由于上级院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对案件的考虑更加全面,对案件质量的把控更加有力,下级院对经过上级院审查的案件信心更加充足。目前,下级院已从改革初期的不愿报送、规避上级院审查改变为积极主动要求上级院审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