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沙消息(记者 龙明洁)“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更有效地接受人民的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行使和司法公正。”这是今年7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句话。
记者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今年,湖南省检察院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选任委员会”选任人民监督员方式,目前,湖南省检察院及常德、娄底、邵阳市检察院已完成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长沙、张家界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已经确定,颁证大会将于近日召开,其他各市州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已经确定,有的正在组织考察,有的已进入公示阶段。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伴随着新世纪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诞生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使案件结果既符合法律评价又体现社会民众的社会价值判断和公共道德判断,是近些年检察工作的重要议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让更多的民意通过监督意见这个渠道参与到司法中来,使检察机关“兼听则明”。
以往,检察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数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没有一人是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民意代表性不强,组织化、官方化倾向化明显。同时,人民监督员多是单位领导或法学专家,都有繁重的专业工作或公务,参加案件监督没有时间保障,影响了监督时效。但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引起社会质疑,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瓶颈”。
针对“检察机关自主选任监督者监督自己”的选任方式导致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不强的问题,湖南省检察院转变工作思路,将原来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改为在检察机关外部成立“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监督的刚性和效果凸现。
在选任方式的设计上,湖南省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拿到检察机关之外,由党委牵头在检察机关外部成立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和选任委员会,由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在工作委员会下面成立由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学教研机构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工人和农民代表组成的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解任工作。
原有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的设计从制度上将最基层最广泛的社会民众排除在外,不能体现“司法民主、人民参与”的特点。针对这一点,湖南省改变了过去由单一的组织推荐方式为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普通群众即使在没有组织推荐的情况下,也有机会通过自荐参与选任,符合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制度的本质特征。114名湖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报名方式为个人自荐的有82人,占71.9%。
实行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后,在检察机关外部成立选任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工作,人民监督员的初选、评选均由选任委员会进行票决;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由选任委员会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湖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按“选任委员会”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在管理上不再有依附性,监督与被监督的对抗程度加大, “敢讲真话、敢提监督意见的现象明显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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