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李恩树
去年一年,湖南全省有3500余名涉嫌轻刑犯罪嫌疑人与相应的被害人员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
这得益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获得精神和物质补偿,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实现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矛盾冲突的目的。”9月9日上午,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李俊告诉记者。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一起案件颇为典型,年满73岁的被告人伍崇文在高楼上搞卫生摔水泥团时不小心砸中被害人盘某,并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一边是70多岁靠搞卫生赚取生活费的老人,一边是在家庭承担顶梁柱的中年男子,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稍微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
冷水滩区检察院通过多方作工作,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从轻惩处,防止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2006年10月31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湖南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该文件的出台和刑事和解的试行,意味着湖南省检察机关试行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在全省全面展开。
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在刑事和解工作中探索“人民调解进检察”机制,丰富完善了刑事和解调解机制。
常德等地探索实施刑事和解补偿方式多元化机制,除以一次性经济赔偿作为刑事和解最为常见的补救办法外,还创新了分期付款以及以劳务、车理赔款替代赔偿被害人等赔偿、补救方式等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往往和以钱买刑、司法不公、检察权滥用等划上了等号。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湖南检察机关注重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
“我们推行刑事和解中的首要原则是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李俊说,省检察院加强对全省刑事和解备案材料的审查,对个别适用不当的案件及时通知下级院纠正。同时也强化了外部监督,湖南省将刑事和解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杜绝暗箱操作,“既完善了刑事和解适用的监督机制,保证了刑事和解案件的公正性,又丰富和拓展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民主司法的途径”。
试行刑事和解制度的效果开始慢慢显现。“促进了矛盾化解,强化了被害人权益保护,有效预防了再违法、犯罪,增进了社会和谐。”李俊说。
数据显示,2012年1至6月,湖南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1230件1462人,占公诉部门同期审结普通刑事案件总人数的6%;适用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9%。其中,因犯罪嫌疑人刑事和解真诚悔罪作出相对不起诉585人,占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总人数的40%;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872人,占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总人数的59.6%;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5人。
李俊说,从湖南省试行的情况看,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多元价值,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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