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李恩树
从以前的75件,到现在的110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受理数增加了47%。
这一变化的节点是,去年4月由湖南省检察院下发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自此,全省违规交办案件的现象基本杜绝。”9月9日,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上提一级”改革有效规范侦查权
2009年9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及高检院的整体部署,湖南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即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影响深远。过去,个别地方检察机关存在“以捕代侦”,对此,社会舆论提出质疑: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
所以,为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这项改革在全国铺开,而湖南检察机关在改革中走在了前列。
为推进改革措施的落实,湖南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侦查监督二处,并配置了十名业务骨干。
同时,各市州院也加强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力量,长沙市检察院率先在市级院成立了侦查监督二处,有力地推进了改革。
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还推动了两级财政将改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为侦查监督部门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案设备,为改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推行3年来,效果初显。数据显示,3年间,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192件250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959件2219人,不予决定逮捕210件262人,不捕率为10.6%,较同期7.4%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3件122人,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103件136人。
“‘上提一级’制度的推行,确保了侦查权规范运行,有效保障了案件质量,且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印仕柏说。
制度上制约“变相规避”
“上提一级”虽然成效明显,但湖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邹靖文指出,在改革实施初期,个别地方借助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将本应由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县区院办理,规避省院的监督。
“极个别市院在改革实施后将近一年内,将应由自己立案的侦查的案件,包括省院交办的副厅级干部案件,全部交由基层院办理,没有向省院报请逮捕一起案件。”邹靖文说。
问题不只出现在湖南,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个别检察机关用此种方法规避“上提一级”,从而将审查逮捕权仍然控制在自己手里。
“针对这种问题,我们全面深入调研,于去年4月份下发了《意见》。”参与《意见》起草工作的邹靖文说。
《意见》明确规定,按照省院规定由市州院管辖的县、处级要案,原则上不得交基层院办理,确有必要交办的,应书面报省院批准,并由省院出具批准同意函;对市州院违反规定立案、交办的,以及市州院侦监部门违反规定受理违规立案、交办案件审查逮捕的,省院在执法状况考评中追究责任。
“《意见》实施后,带来的变化很明显。”邹靖文说,规定下发至今,省院的案件受理数为110件,较规定下发前同期的75件,上升47%,全省违规交办案件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
“《意见》出台后,我们执行得非常到位,规避‘上提一级’制度的行为零发生。”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丁晓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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