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黎虹)2009年9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及高检院的整体部署,在全省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为了保证改革落到实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形式,消除监督盲点,实行动态监控。因侦查部门执法不规范,2009年至今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较同期增加15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二处处长许建琼告诉记者,侦查监督是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办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中存在的严重违法但不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违法情况抄送院领导或移送纪检组、检务督察、考核办,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对侦查中存在的取证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向办案人员指出,要求其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消除证据瑕疵,瑕疵无法消除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加强对侦查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审查,对应当扣押而不扣押或不应当扣押而随意扣押款物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既充分发挥赃款赃物的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又切实克服侦查部门利益驱动违法扣押冻结其个性的发生;加强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把关,严格遵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对不符合批延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如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下级院报请逮捕的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发现下级院违法法律规定询问证人,遂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改正,并对该询问笔录不予采信。
“上提一级”改革使检察机关强化了监督者更应当接受监督的意识,展示了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决心,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信心。经强化内部监督,侦查行为逐步得到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从2010年的10份下降为2012年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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