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施源明。徐伯黎/摄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探索适应刑诉法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深化完善工作机制,成绩显著,先后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等荣誉称号。
一、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刑诉法更好地统筹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坚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在执法办案中要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落实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全面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2008年以来,我院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侦查规范,强化内外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6件138人,所诉案件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3件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精品案件,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第七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作了专题经验发言。同时,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干部相统一,通过调查核实,为受错告、诬告的干部正名10人,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并对办案中发现的国税局干部柴信德同志拒贿却礼、干净干事的先进事迹,及时报请区纪委宣传表彰,弘扬正气,促进廉政勤政。
二、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民主制度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修改后刑诉法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与挑战,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基层检察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命题。刑诉法有关简易程序出庭的规定,加剧了我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同时,我院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出庭方式,明确专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沟通,在保证案件质量与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做到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对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讯问、举证、辩论等庭审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严格落实区公检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会同区委政法委严格督促29种司法诉讼文书在网上的全部及时传输和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
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要在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上下、左右、内外监督制约,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我院坚持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活动、执法办案其他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内外控制和监督,促进形成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2009年,作为省院确立的刑事和解试点单位,我院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平台,对轻微刑事案件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案件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经审查认可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理决定。至今适用刑事和解162件168人,犯罪嫌疑人无一重新犯罪,刑事被害人也无一反悔申诉。刑诉法修改后,为充分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实效与执法社会公信力的“双提升”,我院建立健全了对刑事和解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机制,由院纪检、监察人员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过程开展监督,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明确处理后果。案件办结后,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检察人员的执法纪律作风等是否满意,严格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发言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施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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