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在办理耿×伟反映被他人冒用身份信访一案中,本着司法为民、严肃执法的宗旨,仔细审查、甄别证据,查明原案真实情况,成功还了信访人的清白身份。
一、果断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011年6月末,一名自称耿×伟的男子(下称“信访人”)到访鹤山市检察院。称其在2010年8月托人到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某派出所申换第二代身份证时发现被另一人(下称“被告人”)冒用其身份犯罪后被判刑,对其身份和个人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信访人惴惴不安,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帮助还其清白。由于信访人没有提供书面资料,鹤山市检察院控申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证据:
(一)立即到该院档案室调取档案。根据“耿×伟”名字查明确有一宗2007年的耿×伟、孙×顺抢劫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以(2007)鹤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耿×伟”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年初已经服刑完毕。
(二)商请鹤山市公安局派法医到鹤山市检察院提取信访人的指纹。
(三)请鹤山市检察院技术科派员拍摄信访人外貌特征。
(四)查清信访人怀疑的对象。信访人称该被告人可能为其亲属李×宇。
鹤山市检察院考虑到案件特殊,即时向江门市检察院控申科书面请示。江门市检察院经审查,向省检察院刑申处作了汇报请示,主管领导吕国华副检察长与控申科负责人亲自到鹤山市院进行指导,作出批复意见。
二、严谨细致审查、甄别、鉴定现有证据
(一)根据原抢劫案证据,确认被告人与作案人是同一人,排除被告人“顶包”。
鹤山市检察院调取了鹤山市人民法院(2007)鹤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原案(孙×顺、“耿×伟”抢劫案)卷宗,查明被告人在作案后与同案人驾驶摩托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并经有关被害人和同案犯孙×顺辨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作案人、被告人是同一人。
(二)经指纹、笔迹双重鉴定,确认信访人和被告人不是同一人。
一是将信访人的十指指纹与被告人投监时被采集的十指指纹,委托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比鉴定,确认二者不是同一人所留。
二是将信访人在来访笔录上的签名笔迹和被告人在原案卷宗询问笔录上的签名笔迹对比鉴定,确认不是同一人所写。
三、异地联动,函请两当事人户籍地检察院协查
确认信访人和被告人不是同一人后,鹤山市检察院函请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协查有关情况,确认了信访人和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一)新野县检察院根据鹤山市检察院请求询问了李×宇本人并采集了其指纹。李×宇承认实施(2007)鹤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的抢劫犯罪被抓获后至服刑完毕期间均冒用“耿×伟”身份。
(二)两人亲属辨认两人相片并提供的证词、新野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材料均证实了“耿×伟”、“李×宇”的真实身份。
四、依法鉴定指纹,查证服刑人员真实身份。
鹤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对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提供的“李×宇”十指指纹卡和广东省江门监狱提供的“罪犯耿×伟”投监时提取的十指指纹作鉴定,确认两张指纹卡上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鹤山市检察院调取了信访人耿×伟于2007-2011年(被告人服刑期间)在广州萝岗区工作时所办的居住登记记录,佐证信访人与服刑人并非同一人。
五、迅速移交,提出法律监督意见
经审查原案证据和办理该信访案中提取的证据,鹤山市检察院认为足以认定鹤山市人民法院(2007)鹤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耿×伟”实为“李×宇”,依法将该信访案移交鹤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建议该院予以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耿×伟此次刑事犯罪记录。现鹤山市人民法院已裁定更正,还信访人耿×伟的清白。
六、查找根源,杜绝类似隐患
当年司法机关在办理孙×顺、“耿×伟”抢劫案时未能取得户籍地公安部门对被告人身份的确认,将被告人自报的身份当其真实身份认定(当时规定允许这样操作),导致冒用身份未能及时发现。有鉴于此,今年8月召开的鹤山市公检法联席会议上,该院提出了“耿×伟”一案存在的问题,经商议,公检法三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身份需经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才能认定为真实身份写进起诉书和判决书,否则一律按自报处理。经此一案,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将严格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杜绝此类“冒名顶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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