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涵。日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证据逾期提出面临不予采纳、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遏制恶意诉讼等立法观点。这些新观点,是注重民事诉讼效率、体现规制人性化、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突出亮点。
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和终审不终问题,一直是制约提升民事裁判公信力的瓶颈。这两个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严重地耗费着有限的司法资源;既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也加重了法官许多无谓的艰辛付出。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不仅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而且将“小额”标的额相对数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又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效率与运作都已体现。草案规定“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满足当事人诉求心理,解决终审不终、防止再审再而又再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证据逾期提出面临不予采纳、遏制恶意诉讼等,都体现了诉讼效率、审而能终的立法意图。
民事诉讼人性化有利实现由案结到事了,由及时解纷到实质止争的有效转变。民事诉讼解决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诉讼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要在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彻底解开法、理、事、心这四个“结”的同时,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修复诉讼双方的裂痕,接续快乐地工作着生活着。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合理设定小额诉讼门槛、小额诉讼标的额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小额诉讼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等,是对当事人的人性化保护措施。规定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既坚持了证据限时提出的原则,又确保重要证据能够进入到诉讼中来,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草案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规定,就是人性化地保障了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是“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具体运作。民诉法做这些修改,旨在以刚性的法律制度规定,人性化地司法运作,保障民事诉讼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安民”最高境界。
民诉法的及时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丰富和发展的标志。民事诉讼突出司法效率、突出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护、突出人性化的司法运作,将进一步突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也将进一步突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司法文化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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