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刑讼法后,有学者认识到检察官角色应当调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我想强调的是,这种调整应当是一种从权利制约权力的角度进行的解读,而不能是从权力俯视权利并给予翼护的角度进行解读。将权利的保障完全寄托于一种公权力之上,仍旧是一种“官本位”思想的体现。
有人可能会讲,司法权是不是塑造出来的一种至上权力?我认为对此应该作如下理解。除了以往我们谈及的司法权所具有的被动性等特点可以证明司法权不是一种至上权力之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权实际上是受到制约最为严重的一种权力,要受到公诉权的制约,还要受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制约,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等等。我们讲尊重司法并不是说司法权至高无上,不可挑战。我们讲尊重司法乃是对受到制约的司法权的运作结果的尊重。司法权不是一种至上权力,但它是需要我们给予充分尊重的权力,因为尊重司法权便是尊重我们自己的权利。
宪法的实施依赖的是具体制度的建构与落实。2004年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曾给无数法律人以信心与憧憬,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件盛事。然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部门法中的价值转化与实施问题却是一个长久以来的难题。时隔8年之后,修改后刑诉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明确规定,实际上带来了宪法的价值要求在部门法中真正落实的契机。以检察机关为例,则是提供给我们以宪法的视角重新审视检察制度的难得机遇。因此,我们应当抓住历史的机遇,以宪法的实施为视角,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指引,对检察机关的角色以及检察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审视,以全面落实宪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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