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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反思检察监督的三个问题

时间:2012-12-04 10:04:00  作者:李浩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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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从民诉法修改视角看,检察监督有三个问题需反思:一是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了一个非常不利于检察机关的规定。草案一开始规定公益诉讼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最后通过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这样实际上限制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将来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能否把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二是一般监督的问题。笔者个人对“一般监督”的观点不是很赞同。一般监督源于列宁对一般监督的构想,他认为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实施,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检察机关。但是,仅仅靠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就能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吗?现在,立法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完善。立法越多,违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多,各种违法现象也就越多。法治实践表明,单靠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保证那么多法律都能够得到严格的实施。还应当依靠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权益,通过个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活动,通过法院来使违法现象得到纠正。

  三是执行监督的问题。执行监督是本次民诉法修订新作出的规定。这个规定一方面解决了检察院和法院存在意见分歧的问题,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有监督权。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提出了新挑战。在审判监督问题上,通过本次民诉法的修订已经实行了当事人申请法院的再审优先,检察监督在后。在执行问题上也应如此,毕竟民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当事人自身寻求救济的方式。对执行的监督中坚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救济在先,检察建议在后,这样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力量很好地完成执行监督的任务。

    (作者系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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