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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82:立法不等“成套设备”

时间:2012-08-13 15:33:00  作者:王松苗 王丽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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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汉斌

   

  张春生

   

  热地

   

  乔晓阳 

  冬去春来,时光走进1978。  

  “文化大革命”的冬天已经过去,改革的春风扑面而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拨乱反正,重新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实现了伟大转折,中国巨轮行进的航向由此拨正。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同志的经典论述。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历经十年动乱之后,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也是对“文化大革命”践踏法制的深刻反思。  

  三中全会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邓小平强调,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首批入围的80人名单  

  面对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深感责任重大,他说:为了确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我们的政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立即着手研究修改制定民法、诉讼法、刑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等等,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  

  时不我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抓紧立法工作。1979年3月13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彭真任主任。  

  首批获得任命的法制委员会80人名单中,既有老一辈革命家和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老同志,也有长期从事经济、政法、文教等方面工作的领导同志,还有著名的民主人士和资深的法学家。这个强大的阵容,显现了党中央加强法制建设的宏大韬略,为加强新时期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4年后,全国人大依法设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法制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工作机构。在以后几十年的立法工作中,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一道为加强立法辛勤工作着。  

  三个月立了七部法  

  法制委员会成立后三个多月的时间,全国人大即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创造了三个月起草并审议通过七部法律的佳话。  

  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用三个月的时间制定七部法律,这个速度是很快的。前面六部法律都有一定的基础,所以才能够在这三个多月起草出来。所以这七部法律的制定,小平同志给了很高的评价。他说:由此全国人民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可不是一件小事。  

  每一部法律都让人民看到了新的希望。比如,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两部法律的基础上修订的,但它们对地方政权制度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为恢复国家基本政治生活秩序,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1979年对选举法的修改,有两个突破。一个突破就是把原来的等额选举变成了差额选举,候选人应该多于应选人,这是一个进步。第二个进步,就是把原来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这两个突破应该说是我们选举制度的一个推进。  

  从1979年下半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县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于普遍采取了差额选举等民主方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热烈拥护。  

  此后,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对选举法作了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不要设立常设机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曾进行过讨论,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彭真同志就感觉到这里面有问题,就提出要改变(这种)议行合一的机制。这一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的时候,彭真同志向中央提出了报告。一个方案是保留革命委员会,再一个是恢复人民委员会,第三个方案是成立人大常委会。  

  当时,报告报送给了中央。邓小平很快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  

  历经25年的反复,1979年终于将设想变成了现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使我国的政权建设得以加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时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热地: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常委会组成人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第一个建立的省级人大常委会。  

  其后,青海、新疆、河南、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继设立了常委会。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是单一制国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一项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1982年宪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982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又进一步赋予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些规定都是我国立法体制重大的改革。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使地方立法工作迅速得到加强。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三部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我国最早一批地方性法规。此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文献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第二集(作者:王松苗王丽丽)。   文字整理: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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