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宇
伍淑清
宋汝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但是,当时我国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国人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期限、销售市场等方面顾虑重重,尤其是怕我们的政策多变,认为有法律才有保障。
尽快立法为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法制保障,非常迫切,事不宜迟。
在制定对外开放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过程中,立法者突破了不少条条框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回忆道: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合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49%。但荣毅仁同志专就这个问题给小平同志写了一封信,不赞成设置49%的上限,认为这样限制势必降低外资在我国投资的兴趣,我们也达不到吸收外资的目的。小平同志批示:我看所提意见颇有道理。最后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删去了“不得超过49%”的规定。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后的第一个受益者。
香港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常务董事伍淑清说:港澳的(投资)也算是外商投资。董事会的成立,等于承认了企业是有限公司、有限风险的,以前就没有。所以,没有这个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这个第一步,外商进来找不到门来做事。
倘若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没有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也没有雨后春笋般涌出的外资公司群。所以,在该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文件号为“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这是30多年前,中国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公司成立的通知,也是内地批准成立的首家外资企业的文件。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六届、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说:当时这些企业刚刚开始(创办时),各方面的意见相当分歧。外商也有相当大的顾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了这几个法律:一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个是外资企业法,一个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外资立法逐步完善,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税收、工商、外汇管理等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制定出来,对外开放的大门由此敞开。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全球500强企业中已经有470多家在中国落户。从改革开放起步到2010年底,我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11100亿美元;全球排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第125位上升至第2位。
据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文献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第二集(作者:王松苗 王丽丽)文字整理: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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