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月18日电(通讯员 周治成)2010年6月,马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到公司在销售岗位工作。入职后马某即为科技公司拉来了一项价值约50万元的防水工程项目,公司因此对马某十分信任,让马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将结算收取工程款的事宜全权交付给马某一人处理。
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完毕后,经核算对方建筑公司应付给马某所在的科技公司约540000元。到2010年年底,科技公司通过马某先后收到对方公司以支票方式支付的工程款近30万元。但是从此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科技公司就迟迟再未收到对方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期间科技公司经理在部门例会上多次嘱咐马某抓紧时间催收剩余的工程尾款,马某一直说因存在漏水现象,对方建筑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延迟付款,公司基于对马某的信任也就没有直接和对方建筑公司联系,只是继续让马某索要工程款。2012年9月29日,马某从科技公司离职,仍没有结回剩余的工程款。2012年11月,科技公司派人到建筑公司催要剩余的20余万元工程尾款,结果得知对方早就已经于2012年1月之前就已经将剩余的全部23万余元工程尾款通过现金和汇款的方式全部交付给了马某。科技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得知事情已经败露之后,无奈之下将其私自拿走的23万余元工程款全部退还给科技公司,并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自首。到案后马某承认,其因为在为公司拿下防水工程项目后,公司却并没有给他加薪,他不满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提供的待遇,才萌生怨气,侵占了公司23万余元的工程款。
近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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