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通讯员 白磊)2012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受理审查了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本案中李某为出于报复的动机,使用“扬沙迷眼”的方法抢劫他人单反相机机身,犯罪数额巨大,案件较为典型。本案中警方调取了大量监控录像,清楚的拍下了李某截取单反机身后逃跑的镜头。
犯罪嫌疑人李某1990年出生,案发前在北京打工。2010年1月李某在中关村科贸大厦的一家相机店里花2000元钱买了一部相机,后来李某在网上查到这款相机实际售价只有500元,随后李某返回商铺想讨个说法,但商户不但不退给李某多收的钱,还威胁李某不走就要动手。李某虽然当时就忍下这口气但还是先行离开了。
2012年8月,李某想上一个电脑方面的培训班,因为需要的钱挺多,李某就想起了当年买相机被骗的事情,想找机会报复一下那家店同时赚一些钱。随后李某先在网上查了一款佳能1DS mark3型号的单反相机的价格,并买了一张不记名的中国移动的电话卡给那家相机店打电话。相机店的人和李某在电话上讨价还价后,最终以4万元的价格商定成交该款相机机身,并约好当天下午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内当面交易。当天中午李某到了北京电影制片厂,先看了一下地形,然后就在厂子里面等着。下午3点左右李某在北京电影制片厂里的一个工地上见到了相机店的送货员,李某谎称要先看一下货,送货员就将装相机的盒子交给李某,随后李某趁送货员不注意的时候,从右侧裤兜里掏出一把沙子扬到送货员的脸上,并趁送货员揉眼睛的时候抢走了相机。
李某称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从这家店抢一部昂贵的相机,使他们的损失最大化。为此,李某做了很多准备:不仅在网上查询了佳能1DS mark3型号的单反相机是当前个人用机最贵的,同时又买了不记名的移动电话卡,怕做完案后被公安局抓到,并且提前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北京电影制片厂观看过周围的环境,确定了交易地点,并在右侧裤兜里装了几把沙子准备袭击送相机的人员。
检察官说法: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暴力的作用是指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本案中李某的作案手段并不常见,这种扬沙迷眼使被害人无法看清的方法不是我们常见的持刀截取或言语威吓型抢劫,而是短暂剥夺了被害人是视觉功能,使被害人陷于一种不能反抗的状态,这种作案手段也属于抢劫罪的一种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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