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10月31日电(通讯员 戚进松)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与协作,完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近期,海淀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与海淀看守所会签《羁押必要性审查协作办法》、《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联系的意见》等三个规范性文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协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驻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程序:一是明确了看守所提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和适用人员范围,重点是就病犯,生活不能自理,可能不适合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二是规定看守所提请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看守所应当承担的前期基础工作;三是规定驻所检察室对患病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看守所及相关医护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病历、羁押表现、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协作办法》的签署,有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刑事诉讼法新增职能依法、正确、规范、有效开展,从而减少审前不必要的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和审批工作,强化了检察监督:一是明确了看守所提请有关机关决定或者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接受派驻检察室监督的义务;二是明确了驻所检察室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审查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出席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工作会,审查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等;三是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做出后交付执行的衔接工作。《监督办法》将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触角前移,使检察监督贯穿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和执行的整个过程和所有环节,改变了以前事后监督模式导致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不及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有助于提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工作的公信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联系的意见》针对驻所检察知情渠道窄,信息滞后的弱点,在拓展驻所检察室发现违法线索的知情渠道方面进行积极尝试:一是明确了看守所应当向驻所检察室通报情况和信息,包括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阶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超期羁押情况,使用戒具、适用禁闭处分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情况,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犯罪的情况,监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看守所提请或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看守所交付执行、投劳被拒收及留所服刑情况等。二是完善了即时通报、定期通报、特定通报等情况通报以及监管信息和视频监控联网、联席会议等联系制度,规范了联系方式,规定双方可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规定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协作,既要相互配合,又要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看守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和配合检察机关调查的义务。《意见》的会签,有助于确保驻所检察室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第一时间知情;同时《意见》明确了看守所服从和配合法律监督的义务,也有助于保障驻所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