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2月21日电(通讯员 李刚)海淀院切实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政策指导办案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准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引领作用,经过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和沟通磋商,于日前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以三机关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的联席会议形式,达成了《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寻衅滋事案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以刑罚谦抑理念为指导,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动机入手,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寻衅滋事案的入罪、出罪标准进行探索性规定,严格区分严重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针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纪要》重点规定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行为人原有正常、稳定收入来源,相当长时间内有持续还款行为且没有大额拖欠,但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还款,且未继续透支的;二是行为人透支消费未明显超过其收入水平,虽未完全清偿,但有持续的超过最低还款额的还款行为,并已偿还了信用卡大部分欠款的;三是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行为人未能及时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而造成拖欠,上述情形消失后,及时归还欠款的。同时,《纪要》明确了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的,一般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与发卡银行达成有效还款协议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寻衅滋事案件,《纪要》首先明确了该罪对“寻衅动机”的要求,指出应当注意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避免本罪成为对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入罪标准行为的“兜底”罪名。进而要求区分本罪主观上的“无故”与“无理”两种情形:“无故”是指没有原因,或行为人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的原因明显不能被一般大众所接受,且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无理”是指事发有一定原因,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但行为人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区分两种情形基础上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对“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即可入罪,而对于“无理”随意殴打他人的,则要求造成一人轻伤或三人轻微伤的,才能够作为犯罪处理。同时,《纪要》明确规定了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即“对于寻衅滋事造成二人以下轻微伤或者五千元以下财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例如,仅因酒后控制力减弱而实施偶发性殴打、毁财行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按犯罪处理。”
市院对该份《纪要》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苗生明副检察长在刑检会议的讲话中对该份《纪要》给予充分肯定。目前,《纪要》已进入试行阶段,海淀区检察院加强在办案件梳理和新收案件审查工作,并增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已对两起符合《纪要》规定的案件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处理。《纪要》的顺利实施尚需实践磨合,也有待实践检验,在此过程中,海淀检察院将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向上级院的请示汇报工作,及时争取上级院支持与指导,努力将工作做实做细做透,切实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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