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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检察院: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

时间:2013-12-20 18:30:00  作者:杨新娥 王晶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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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2月22日电(通讯员 杨新娥 王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该程序的设立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刑事司法制度,同时也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积极贯彻新刑诉法,未检处于2012年6月组织专人撰写了《海淀区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并提交区委政法委研究、协调。在区委政法委牵头下,我院未检处同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团区委、区教委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多次碰面,逐条详细讨论完善该《意见》,目前该《意见》正式会签印发。

  《意见》共十四条。第一条规定了海淀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机构及职责设置;第二条规定了年龄查证与审核;第三条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第四条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第五条规定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第六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条件、选任及工作程序;第七条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询问、审判;第八条规定了社会调查;第九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及考察;第十条规定了分案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了量刑程序;第十二条规定了诉讼监督;第十三条规定了轻罪记录封存和不起诉污点封存;第十四条规定该意见的解释程序。

  《意见》主要有五大亮点:

  一、加强办案专门化建设,确定了海淀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构、职责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明确了区委政法委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监督、协调作用及区公、检、法、司、区未委会各自的职责,并规定上述各单位定期召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议,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方案。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意见》规定公、检、法、司均已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统一执法标准,形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多项制度,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强化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

  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意见》细化了合适成年人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及犯罪记录封存等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多项特殊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方面,《意见》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选任及工作程序,并明确由团区委、教委负责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和培训,并制作本辖区合适成年人名册,发送至公检法司相关部门。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讯问、询问、审判制度方面,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多堂讯问、询问的,应保证每一堂都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时为保障女性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将他们的意见作为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细化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程序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考察主体及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工作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责任。

  轻罪记录封存和不起诉污点封存制度方面,对犯罪记录资料和不起诉污点记录资料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对犯罪记录及污点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见》规定如因司法机关办案需求或地方单位要求出具的,需履行相关手续才可出具。

  在诉讼监督方面,《意见》细化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合法性监督的内容。对违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按法定时限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讯问未成年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等情形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坚持依法少捕、少监禁,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适用强制措施上,《意见》明确了要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对其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对未成年人要严格适用逮捕措施。《意见》着重对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管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检察院应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性且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在量刑规范化方面,对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时,应当移送庭前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坚持双向保护。

  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方面,《意见》规定政法部门在接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由成年人陪同,以克服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不适和恐惧。此外,由区教委、团区委共同牵头,设立被害人心理咨询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在权利双向保护方面,《意见》不仅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各单位的工作和衔接机制,还规定办案机关应为人身权利侵害案件,特别是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同等保护。

  五、确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公安机关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之一。检察院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法院则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执行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意见》同时确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即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或社会组织接受办案单位的委托,承担社会调查工作。

  《海淀区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正式出台,是贯彻实施新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同时是海淀区着力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体现,相信此举会进一步推动海淀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责任编辑:zywh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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