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7月6日中国网络电视台)
2009年10月,在沭阳某中学读初三的小仲(化名)因盗窃同学的现金,被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经检察官努力协调,校方只对他进行了处分,没有将其开除。但因犯罪记录已进入档案,小仲在升学问题上遇到困难。他的成绩本来可以上重点高中,却因为存在“前科”而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小仲只能到邻县一所普通高中就读。从此,他认为自己再也摆脱不掉污点,开始抽烟喝酒,整天泡在网上,最终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
从上面的例子其实不难发现,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朋友义气、生活窘境或者一时糊涂所致,他们大多属于可以挽救的对象,如果不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将对他们今后的升学、就业、入伍产生不利的影响。容易使他们产生社会逆反心理,从而滑向堕落的深渊,这样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刑法对未成年犯改造、教育、帮助的理念。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封存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档案,适应少年犯罪的特点,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如果让失足的少年一生都要背负着有犯罪记录的档案前行,这样的人生枷锁未免太沉重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告诉我们,刑罚的最主要功能是惩罚其以前所犯下的罪责,改造其对错误事物的认识,使他今后回归正常理性的生活道路。未成年人刑事记录档案的封存其实最大的作用在于对于未成年人心灵的释放,让这些曾经失足的少年在今后的求学和就业中能够不再让别人用有色的眼镜来看待他们,使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能积极向上,阳光地面对未来。这也是执法人性化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当然,封存制度作为一个新鲜事物,还有很多人不理解,尤其是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有被害人家属曾在一次公开审查会上向检察官提出疑问:“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你们将他犯的事抹干净了,能保证他以后不再出去偷,不再危害社会?”群众对于轻罪记录封存表示疑虑是正常的,因为他们担心封存前科是对犯罪的一种容忍、纵容,而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是规范制度、做出成效、赢得信任,确保整个封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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