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与文学创作,历来就有密切的联系。文学的两大主题,有人称之为拳头与枕头。拳头所指的暴力、争战,其中自然有案件;而枕头,这么美好的事情,稍有不慎也会引发案件。前者如《三国演义》、《水浒传》,后者如《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红与黑》。
检察报业作为一个法治全媒体,报道案件,是我们通讯报道的主要形式。怎样看待和处理案件报道与非虚构写作甚至是纯虚构的涉案文学创作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课题。
案件报道的基础:真实性
提倡什么样的案件报道,如果非要用一句话说清,我觉得有三个要点:真实、正义、理性。正义,本文姑且不论;理性,那是贯穿于真实和正义且超越二者的内在价值。这里只谈真实。
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它首先表明,这案子必须是真实发生而非虚拟的。其次,它要求案件写作所用的语言、涉及的事实都是有依据、有出处的。特别是一些重案要案、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根据掌握的事实和可以披露的程度,或长篇巨制,或短小精悍,但均须严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成克杰依法逮捕》的消息,可资说明:
新华社北京2000年4月26日电原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受贿犯罪,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已被罢免,相应撤消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予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对中央纪委移送的成克杰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并决定将其逮捕。
关于真实性,还有另外的解读。比如,有一篇消息,说某单位一干部被纪委查处,涉案4000余万元,舆论大哗,相关部门、行业都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可案子移到检察机关后,一审查,发现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案款项定不了罪。最后结案时发布的消息,与此前公众知道的情况大不一样,再次舆论大哗,片面的理解和故意的攻讦充斥网络。应该说,前后两篇报道都是有依据的,甚至可以说都是真实的,但“真实”的评判尺度不一样。
需要指出的是,真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起诉书、判决书,所描述的事实都是对已发生的事件的复原,文本对历史的再现,不是照相机,这种描述永远都只能是“近似”,案件报道更是如此。
非虚构写作:在求真与文学之间
非虚构写作,据说最早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犹太作家菲利浦·罗思的“现实与虚构混淆不清”应该是最早提出相关理论的,写作的形式很多,如新闻通讯、社会或历史纪实小说、传记文学等。我们熟悉的报告文学,也是其一种。之所以放下我们常见的术语不用另提“非虚构写作”,并非仅为标新立异,它本身是否有相对于文学性更强调其“非虚构”为本的意思?我想于此并没有严格的公认的分界,大家随其所好,或偏重纪实,或偏重文学吧。
就检察报业来说,不同版面对案件报道的真实性要求尺度不一样。其中新闻版面要求最为严格,比如前边提到的成克杰案的报道,显然是经过字斟句酌,只以说清事实为目的,如果文字技巧不算的话,它与文学、虚构那是毫不搭界。
检察报业的周刊,主要是案例通讯周刊《明镜周刊》,对真实性的要求没那么严格。作者依据起诉书加判决书,有时也会对办案人员和罪犯进行采访,来复原案件事实,其中的部分细节,必须要通过作者的合理推测和想象来弥补、连接。前些年,作者运用猜测、拟人化等手法的描写过于细致或离奇,随着社会进步、法治观念的更新和私权保护的日益严密,现在有所收敛。
但是,在本报的方圆杂志里,案件报道的文学性相对更为突出。它甚至可以是案例性的散文、札记、报告文学。方圆杂志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实绩突出的探索。他们今年在杂志上举办了非虚构写作的作品竞赛,编辑了作品集,召开了研讨会。当然,作为一本重视检察文学创作的法治新闻媒体,它不是法律专业之外的文学刊物,《红与黑》这样的基于虚构的纯文艺小说,还是像“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恩格斯语)的天马,难以企及。
求真与非虚构:何所归依?
在《方圆》的研讨会上,有文学专家指出,《方圆》的作品更像半成品,文学性不够。而在报社,法律专业人士一再强调的是,要严格依据事实写稿,不得越雷池半步。那么,是求真重要,还是非虚构写作重要?他们之间是一方正确一方错误的关系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起了本报一篇文章引发的故事。2008年5月30日,本报发表著名作家、本报资深记者莫言的一篇短文,题目是《发生在“全国哀悼日”的两件小事》。在“全国哀悼日,神州大地,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时候,发生了两件小事,莫言对此有话要说。他写道:
5月21日,在北京平安里附近,一男性老者,醉卧街头。一中年女士以“全国哀悼日,万众沉痛,你竟醉酒”为由,厉声谴责。醉者不为所动,行状依旧。女士乃手机报警。俄顷,警车至,将醉汉强行带走……那个被带到警局去的醉汉将会受到什么处理我们不去管了……但这两件事让我心绪难平。在全国哀悼日醉酒固然不妥,但似乎也用不着动用警车弄到局子里去吧……男子也许是出于内心沉痛过饮而醉吧……批评几句,也属正常;何必采取如此暴烈的态度……得理之后能不能稍微地让点人?能不能不把别人想得那么坏?能不能换个位置想想:假如那醉汉是你的父亲……你还会这样吗?
莫言先生可能没有想到,他的这个观点,惹了本报一位热情而富有正义感的法律专家,他在评报栏里贴出这份报纸,说“这不是诛心之论吗”?在他看来,警察的举动完全合理合法,莫言不能这么想问题。我想,他是觉得莫言这话简直就是在挑战法治。
这里,反映了法律工作者和文学工作者的不同价值追求。就法律工作者来说,他们追求的是社会的秩序,法律是到达目的地的手段、武器。法律是相对静止的、超越的和理性的,秩序是有序的、稳固的、强大的。执法者每依法办理一个案子,就在秩序的大厦上摁上了一颗螺丝钉。他们乐观其成。
而艺术的灵魂是所谓“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与法律工作者相反,文化领域历来标榜“自我”、“个性化”、“独创性”以及“反制度化”精神。法律工作者赞美的秩序,在他们眼里是固化的障碍,是心灵的枷锁,是需要解构的对象。看起来,他们的装疯卖傻有时简直到了走火入魔的癫狂程度,岂止是啄木鸟啊,简直就是丧心病狂的破坏者。一言以蔽之,他们简直就是在与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反着走。
就表象看,这种对立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在本质上,他们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同一社会的健康运转。只是,你拿的是铁锹,我使的是锤子。建设与破解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所以,对于文艺工作者的思维和语言方式,需要增进了解。莫言那么说,并非他反对法治,而是他的关注点是人性,是制度、做法能否更完善;他只负责书生意气的提问,尽量尖锐地提问,谁能作答,那不是他的事——这看起来偏激、不合理性,但这就是文艺家的职责所在。
在现代社会,法治愈益彰明,作用人们都看得到,可感可知。而柔若无形的文化,作为“意义的领域”,其作用也并没有减弱,甚或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现代生活的高节奏、强竞争,物质的丰裕,欲望的奔流,高楼大厦,电流磁场,经常会使人有不知身在何乡的渺小感、埋没感。而文化艺术,它体现的诸如爱情、死亡、痛苦和悲剧这些人类永远面对的“不可理喻性问题”,人性的善恶之争,心灵的安宁与否,现代人可能更为需要。因此,无论是为解决精神寄托或信仰危机,还是出于反省自我、沟通情感、绵延文化的考虑,文学艺术都不可或缺。生活中,有人升了处长升厅长,家庭富足美满,人人都说他过的是神仙日子,可出乎所有人意料,他竟然纵身一跃,别了红尘。心灵问题,物质、科学、法律等等的昌明都无法解决。
法律与文学这对矛盾,共处于一个社会体中,既对立,又统一。求真,吾所欲也,非虚构写作,亦吾所欲也。只是,依场合不同,各有取舍,各有侧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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