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 吴鹏飞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措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山东省检察机关认真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高度重视研究和正确适用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效良好。
强化三种意识,依法正确适用侦查措施。一是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坚持调查取证时,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有罪和罪重证据,也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讯问搜查时,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依法讯问、文明搜查等制度,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尊严,不侵害其合法财产。二是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制定侦查规则,全面规范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从初查、立案到侦查、强制措施等各个环节,均已实现了执法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和制度化监督。三是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意识。坚持把侦查措施作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武器,紧紧围绕获取和固定证据开展侦查活动,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依法规范适用侦查措施。一是正确处理初查与立案的关系。充分运用查询、勘验、鉴定等措施,固定基本犯罪事实后,依法立案。二是正确处理侦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既依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更注重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在此基础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三是正确处理适用侦查措施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重大案件公开答询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终结专人审查等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办案和涉案款物网上监管,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活动,确保侦查措施依法正确适用。
加强三项建设,保障侦查措施适用效果。一是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灵活运用侦查措施,依法获取证据等能力。二是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确保对涉案地域广、案情复杂的大要案顺利查办。三是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查办案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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