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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以"四个突出"落实简易程序办案机制

时间:2012-07-19 09:1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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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 邓川 

  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全面出庭工作,完善落实办案机制,加快与修改后刑诉法相衔接,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对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 

  一是突出前瞻性,先行先试,快速推进全面出庭工作。2009年,四川省检察院党组针对简易程序监督存在盲区等问题,把简易程序案件作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构建科学模式、强化监督和保障人权的思路,制定加强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方式。经过试点,目前全省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按现行刑诉法范围已实现100%出庭。 

  二是突出规范性,创新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办案工作模式。针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后办案力量更为紧张等情况,探索形成了“三区分、三集中、三简化”的工作模式。通过区分繁简不同案件、区分程序性工作与业务性工作、区分简易程序办理人员与普通程序办理人员,使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集中精力完成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在集中起诉的基础上,协调侦查机关集中移送简易程序类案件、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节约诉讼资源。通过简化程序文书、审查报告和出庭支持公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全省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时间17日,平均开庭时间30分钟。 

  三是突出针对性,尊重人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作书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简化出庭程序时做到不简化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在简易程序办案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检察官寄语、圆桌审判等制度。将被害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为是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因素。 

  四是突出实效性,全程监督,切实做到诉讼监督简而不松。狠抓审前环节监督,建立检警协作机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庭前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促使法院量刑偏轻、偏重情形明显减少。狠抓庭审环节监督,注意发现庭审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到庭等违法情形,并当庭提出纠正意见。狠抓审后环节监督,严格落实审查机制,对判决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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