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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时间:2012-07-25 08:35:00  作者:本报评论员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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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论深入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现司法正义,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始终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犹如一币之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学习、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求“真”的同时求“善”。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首先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这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强制措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期间的辩护等,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有利于彰显程序价值,实现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让正义看得见、不迟到、不失衡、不打折。在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必须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通过公正的制度安排,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心中的不满、怨气,使得胜败皆尊法,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关键是要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切实防止和克服程序违法现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公正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助于划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阅卷,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等各项规定,忠实于立法宗旨,把握立法原意,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积极构建对程序违法行为的救济机制,使正义之光普照全部诉讼环节。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特别是要努力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机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充分发挥案件管理在案件统一受理、结案审核、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和办案质量评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强案件管理机制建设,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以有效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为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可靠的制度机制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刑诉法的血肉与灵魂,共同构成刑事司法制度的终极依归。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思想上同等重视,实践中同等对待,以先进理念为引领,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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