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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继续前进

时间:2012-08-28 10:29:00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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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而言,2008年是极其不平凡的一年。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从百废待兴到蓬勃发展,中国在几代人的努力下,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制度建设,都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2008年也是继往开来的一年、再创辉煌的新起点。在这一年里,中国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的进步、民众的热情,展示了中国人权、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也经受住了来自国际上的种种指责和压力。

  2008年,中国还经历了诸多令人难以释怀的事件。年初的冰雪灾害使中国的交通、电力等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对大半个中国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汶川大地震巨大的破坏力使得很多地方瞬间房倒楼塌,无数生命逝去。中国政府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让世人刮目相看,严峻的自然灾害激发的中华儿女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也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和困难,中国各级政府正在积极采取对策,努力将其影响降至最低,确保民生,确保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架服务型政府,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部署,2008年是落实该部署的第一年。中国政府在国内、国外众多困难和考验中,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稳步解决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各项问题,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实践。

  2008年度,中国政府首次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向全世界介绍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同时,中国政府还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规划。这表明了中国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心。事实上,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依赖于不断推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而中国2008年的法治发展无疑也在推进人权事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趋于完善

  不断加强立法是确保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加强了相关领域的立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防震减灾法》,修订了《残疾人保障法》、《水污染防治法》、《消防法》和《专利法》,还有多部法律正在进行审议。国务院制定和修改了行政法规28部。各地方人大共计制定、修改了217部地方法规;各部委以及各地政府制定、修改了84部部门规章和62部地方规章,这些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章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设定了规范、提出了要求。2008年的立法活动呈现出很多特点。

  第一,立法活动更加关注民生。关注民生乃是2008年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立足于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适应近年来社会发展对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等的需求,从多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所暴露出来的乳制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有关的监管机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汶川大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等进行了专门规定。《防震减灾法》则强化了政府在防震减灾方面的职能、职责,加强了物质保障、科技保障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第二,立法活动继续为经济社会服务,并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将鼓励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政策措施法定化,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应急机制等制度,以解决近年来水环境逐步恶化的问题。《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重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方面的表率作用。修订的《专利法》则立足于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提高了专利授予标准,增加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立法活动更加关注现有法律制度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物权法》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时出台,澄清了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制度的认识分歧,提高了法律中有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也为《证券法》的具体实施创造了可操作性条件。

  第四,立法活动更加注重民主化和科学化。2008年,中国的许多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都向全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等向社会征集了意见。国务院于2008年正式启动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公众只要进入该系统,就可以对任何正在征集意见的行政立法草案发表意见。立法活动公开征求意见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也使相关制度的创设更具科学性。

  第五,及时清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中国当前立法中的主要矛盾不再是相对有限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而是已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因此,适时地清理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未作过系统修改的法律,开展了系统的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之间规定不尽一致或衔接不够,法律操作性不强、影响实施等问题。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对截至2006年底的655件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后,废止了49件行政法规,宣布43件行政法规失效,并对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

  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08年,中国各级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行政法治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取得了很大进展。

  第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得到深化。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意在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中国于2008年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六次机构改革,开始推行“大部制”改革。此次改革涉及15个机构,进一步合理配置了宏观调控部门的职能,如加强了能源管理机构,组建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重点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避免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第二,依法行政继续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一些地方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如“红头文件”两年一清、重大决策“立体”监控、常务会议先学法律、无资格者禁止执法、领导任用重“法”背景、案卷评查一年一次、依法行政每年报告等,得到了确认。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方开始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例如,国内首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地方规章——《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政府运行的透明度步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过1年的准备期,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各地方各部门纷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了本地方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各地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汶川大地震抢险救灾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及时全面公开极大地提升了政府抗震救灾的效率,进一步证明政府运行的公开透明既有利于维护公众的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第四,行政问责制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都强调要加快实行行政问责制。“山西尾矿库溃坝”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一批官员因此被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制度趋于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救济机制中的重要制度,《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日程,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此次修订的重点是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完善赔偿办理程序、确定双方举证义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六,政府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得到重视和加强。2008年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近年来逐步确立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政府应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政府应急管理体制是否高效有力,政府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是否科学等,都得到了全面的检验,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提供了全面、科学的依据。

  第七,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湖南省在地方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创新了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严格遵循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步骤,统一了省内现行红头文件的有效期。这被认为是地方政府自我限权的重要举措,为国家层面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种类和性质,要求执法者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127种行为进行分级、分等处罚,限缩了执法者的处罚弹性,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处罚中随意性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三、刑事法治不断趋于完善

  200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法治,刑事法律制度的修订可谓是各界关注的重点。《刑法修正案(七)》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的内容如下。首先,对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所放宽,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犯受贿罪,都拟纳入受贿罪刑事处罚的对象。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期拟大幅提高,最高刑将可能提升至10年。再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这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该规定将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是2008年度继续关注的问题,相关讨论仍在进行之中。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上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这些突破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但新《律师法》颁布后的执行力如何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该法修订的目标能否实现。自6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部门均采取了各种措施落实《律师法》的规定,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首创了律师提前介入审查逮捕阶段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过程中,律师可以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的必要性、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后,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海淀区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介入的机制主要从告知、会见、审查决定、结果反馈四个环节进行了制度建构,并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确保运作。该制度实施半年来,在完善证据、保证全面审查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准确定性案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21名律师对海淀区法院受理的18起刑事案件中的21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提前介入。其中10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对1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捕率达到52%。

  尽管该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律师介入案件的数量还有待提高。一些律师不知道或者不了解这个新制度,还有一些律师不相信此制度的作用。因此,《律师法》要得到顺利实施,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两高”等部门还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分别就有关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四、民事法律制度的落实成为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经逐步趋于完善,《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中国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空白,是2007年中国最热门的法制事件。2008年,民事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如何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民事法治的发展从观念转向了技术。

  对《物权法》最重大的立法发展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而《物权法》的一大制度创新和贡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却发展有限。2007年以来,有关登记的部门规章层出不穷。2008年,公安部修改了《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建设部修改了《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不过,不动产登记继续保持部门割据的状态,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尚未实现。

  如何具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是中国司法实践普遍面临的问题。2008年,《物权法》已经成为公众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和依据。《物权法》生效后,各地纷纷出现了“物权法第一案”,但《物权法》的诸多规定都比较模糊,歧义纷呈,统一适用难度很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物权法》的适用纳入到其2008年的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鉴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纠纷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前者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

  与以往的法律相比,《物权法》对农村地权没有重大的制度性突破,但这在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改变。该决定明确了农村地权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赋予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五、商事法治仍以完善和修补立法中的问题为主

  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承载者,商事规范随着市场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因此,在商事法制框架基本确立的情形下,与时俱进地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适时的完善是中国商事法治发展的显著特征。2008年度的商法发展仍循此迹。在继续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基础上,中国商事法治的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继续出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公司法》,建立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就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统一执法尺度,指导全国审判工作。此外,规范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等问题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即将出台,针对股东权保护问题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解决新旧《公司法》法律适用与衔接问题的同时,为《公司法》的全面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为了规范保险经营、监管保险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修订草案进入了审议阶段。修订草案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细化完善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了保险公司相关制度,强化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三,推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为了使《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能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为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章,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理顺《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衔接问题。

  第四,完善《证券法》的配套性规范文件。修订后的《证券法》预设了许多制度空间,急需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贯彻落实。2008年有关部门为完善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建设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例如,为规范证券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为《证券法》的具体实施创造了可操作性条件。

  六、经济法治力促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给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本年度,中国政府加快重点经济立法,推进经济法治,合理把握宏观调控的重点、节奏和力度,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本年度,中国进一步完善了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均溯及至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实施对提高中国引进外资的质量,加快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开始产生实际影响,使中国在公平税负、简化税种、提高效率、健全法制、促进竞争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在流转税制改革方面,国务院全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另外,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实施成为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

  《反垄断法》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开始显现。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当天即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局推广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以及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成为中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此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百度以及微软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调查案等,都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热议。反垄断执法机制是否有效、各项制度能否落实,将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面临重要考验。

  2008年上半年,中国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新时期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并实行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中国开始采取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如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动用利率杠杆调控经济,特别是下半年,多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如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内需措施,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面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形势,中国不断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

  第一,有关部门清理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理规章后,宣布废止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在内的15项规章。同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了《关于对高级防伪纸张生产实行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采取措施积极服务小企业,满足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2008年3月11日发布《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之后,8月29日又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进一步改善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

  第三,为灾后重建地区及时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为抗击冰雪凝冻灾害,2008年2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次日即发出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公益信托业务。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第四,重点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于5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10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对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内容和配套政策以及实施步骤等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规定。

  第五,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了新修订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在准入资格条件和业务内容规定上,突出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化发展和核心主业要求,在风险监管指标设置上,注重体现汽车金融业务及风险管理特性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明确了并表监管的范围、要素、方式以及跨境并表监管、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

  第六,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国务院修改了《外汇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强化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引入了国家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的制度。

  七、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受到国家的重视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并于2008年6月5日正式公布。这是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又一个国家层面上的发展战略。

  中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资源短缺、能源紧张和环境恶化等问题,摆脱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在更高层面上的发展。

  《战略纲要》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目标和近五年的目标。长远目标是要在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利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近五年的目标主要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拥有量进一步增加;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密集型商品比重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

  值得注意的是,《战略纲要》在知识产权的获取方面,不仅提及了国际上公认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提到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战略纲要》在肯定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的同时,强调了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这就意味着,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行政保护将逐渐淡化,司法保护将成为主要途径。正是由此出发,《战略纲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

  关于知识产权的利用,《战略纲要》不仅提出要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且提出要发展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包括代理服务、评估服务和技术市场服务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为了实现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中国开始着手对《专利法》进行修改。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获得通过。

  八、以科学发展推进环境法治

  2008年是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年,中国环境政策的发展、环境立法的完善、环境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等无不体现着科学发展的理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节能减排的政策创新和完善是2008年的亮点。2007年国家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加大了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本年度,中国在节能减排经济、技术和行政政策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一是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制度,并对考核结果的落实进行监督。2008年5~6月,国务院相继公布了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的考核情况。二是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制度,通过信贷、土地等手段遏制高耗能行业的增长。三是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制度,争取关停小火电1300万千瓦,分别淘汰水泥、钢、铁落后生产能力5000万吨、600万吨、1400万吨。四是通过国家投入等经济扶持措施抓好节能减排的重点环节和工作。为了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央和地方目前已经建立了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另外,促进全民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行动的政策也正在完善之中。

  在环境立法方面,2008年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除了继续坚持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在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有一定的创新,包括: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重了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引入了共同诉讼、支持诉讼和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了委托监测的证据取得方法和程序;为防止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过多地卷入民事纠纷,把其处理职责明确为“调解处理”;引进了行政代拆除和代治理制度,杜绝违法不究的现象。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在新修订时,把区域和流域限批制度予以法定化,消除一些人对区域和流域限批制度不合法的误解。

  《循环经济促进法》把开源、节流和保护环境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结合起来,目的在于解决中国长期以来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

  该法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框架法和基本法,综合地体现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立法理念,突出了政府的责任以及预防优先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思想等。

  在环境执法主体方面,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这表明国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执法。环境保护部的职能配置正朝着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四个方向强化。环境保护部在人员编制、机构、职能等方面都有所加强,对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改革、加强系统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也将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

  2008年,节能减排责任制的落实成为环境法治实施机制的重要亮点。2007年底,中国政府发布了以节能效果考评地方省级官员的文件。

  即《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从2008年开始,地方省级官员如果节能成绩“不合格”,将面临问责和“一票否决”。在省一级的层次上,山东省和甘肃省省长在2008年的“两会”上率先向中央立下“军令状”,完不成节能减排的指标,就辞去省长职务。在省以下的层次上,2008年,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节能减排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例如,昆明市各级

  政府部门,包括区县、乡镇、办事处乃至社区,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如果达不到所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节能减排指标,就按照规定问责一把手;如果出现问题,一把手就要被免职。

  在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方面,中国更加重视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的构建。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同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和依公众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制度,同时,也将企业纳入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规定了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制度。毫无疑问,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必将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效地参与对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九、社会法治关注民生

  关注民生是近年来中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2008年,中国在社会法治方面着力推动了以下几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采取措施促进就业;继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正式启动新一轮医疗改革。

  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1年的时间内,就决定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重点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也大大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为劳动争议的有效处理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取得明显进步,全国各省、地(市)、县(区)都已经设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地区还在乡镇、街道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仲裁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地方还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河北省就决定停收劳动争议仲裁费,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促进就业是2008年中国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中国的就业形势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年初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并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强化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等多种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水平。为此,多个部门纷纷出台了配套政策,促进了就业。

  2008年,中国各级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3062万人,有一半左右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加入了工伤保险,全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也同比大幅提高。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北京市在2007年实施针对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2008年又对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实施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而且,北京市还每月为全市城乡70万60岁及以上的无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发放福利养老金,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社会保险的跨地区转移和结转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一些地方积极推行本地区内部的转移和结转。《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医疗体制改革是2008年社会法治发展的另一亮点。经过一年的努力,中国在“医改”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部署,试点城市由2007年的79个增加到229个,有力地推动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2008年,全国人均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经费达到25元,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稳步展开。其次,城乡医疗救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救助办法日趋完善,尽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数量。截至2008年9月,全国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数量达到3627万人次,86%的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排除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城乡医疗救助共达760万人次。最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到农村全部地区,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个人负担逐步减轻。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有所增加,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和县财政补助都有所提高,缓解了农民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增强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通过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2008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新一轮“医改”开始启动。此次“医改”的重点主要涉及: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国两制”取得新进展

  2008年对于两岸关系而言,是峰回路转的一年,台湾地区人民用选票表达了希望两岸和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的真实意愿,验证了“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正确性,也为两岸法治的协调提供了新的机遇。经过两岸的共同努力,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协商机制得以恢复,陈云林和江丙坤在台北会晤,不仅实现了汪道涵和辜振甫两位先辈未能实现的夙愿,更以四项协议开启了两岸全面“三通”的进程。

  200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了“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讲话。

  胡锦涛指出,解决台湾问题的核心是实现祖国统一,目的是维护和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追求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的幸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该讲话提出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增进政治互信;二是推进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三是弘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纽带;四是加强人员往来,扩大各界交流;五是维护国家主权,协商涉外事务;六是结束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建立政治互信,合情合理协商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以及两岸进行适时军事交流,探讨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等内容是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具有重大突破性的建议,尤其是对民进党认清时势、停止“台独”分裂活动的善意劝告引起了台湾方面及国际社会的良好反响。

  十一、中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8年,中国在国际法方面的法治建设活动稳步发展,在参与国际法律活动、缔结多边和双边条约、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法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中国相继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一批国际条约,承诺履行承担的国家义务,并着手修改完善相关国内法,以使有关条约能够得到切实实施。

  2008年,中国同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多边或者双边条约,在司法协助、能源、边境等方面加强了同有关国家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等的签订和批准,进一步加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贪官外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东海问题上,中国与日本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了原则共识。双方同意在协商确定的一个海域区块进行共同开发,并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在领土问题上,中国与俄罗斯在黑瞎子岛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国界东段界桩揭幕仪式”,两国外交部通过换文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叙述议定书》及其附件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中俄4300公里的边界全线勘定,中俄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在国际私法方面,2008年10月出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的立法纲要明确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立法工作纳入立法规划,中国第一部法典性质的国际私法立法已经呼之欲出。

  2008年,中国多次根据载有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相互请求和提供有关协助,如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进行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等。区际司法合作也取得重大进展,2008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根据该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这是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民商事判决的第一步,也是双方为应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重要举措,必将更加深入地促进两地间的民商事交往,降低两地居民解决区际民商事争议的成本。

  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层面,延续至2008年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以及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的“百事中国诉四川百事案”、“法国达能诉杭州娃哈哈”案等,均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尤其是“法国达能诉杭州娃哈哈”斯德哥尔摩仲裁案以中方当事人胜诉而告终,这将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大舞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奥运会召开过程中,作为国际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对于解决奥运体育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位华人律师当选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舞台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包括阿塞拜疆曲棍球队诉西班牙曲棍球队兴奋剂案等一系列体育争议在北京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了解决。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国长期实行灵活审慎、稳步有序的金融管理政策,保证了中国金融业的稳步运行、健康发展。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尽管也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困难,但对中国的实际影响有限,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始终奉行稳健、有序的金融开放政策,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相对独立。事实证明中国实施的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特点、稳定有序的金融开放政策是正确的。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多次表示中国将努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保持国内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同时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积极主张并支持改革现行国际金融体制。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继续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各国政府一道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坚决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权威。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已充分表现了灵活性和建设性,主张尽快恢复并成功结束多哈回合谈判。

  十二、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展望

  在2008年法治状况取得较大进展的基础上,2009年,中国必将立足科学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009年,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修订)》、《社会保险法》、《刑法修正案(七)》等多部重要的法律有望在2009年获得通过。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8年11月28日召开会议讨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在此次会议精神的指导下,2009年中国司法改革有望得到进一步深化。

  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打造服务型政府仍将是今后中国法治发展的重点。新的一年中,中国的行政法治必将在推行公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2009年,政府运行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及广大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政府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将继续加大。不过,由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意识的提升不可能一步到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许多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2009年将面临许多挑战。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仍旧需要继续大力推进。2008年的机构改革启动了中国渐进式推进大部制改革的历程,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改革初步告一段落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本地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同时,怎样从根本上划清行政权力的界限,合理配置行政职能,也将是今后行政法治关注的重点。

  探索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是中国行政法治的重要任务。2008年,各类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中国行政执法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也进一步印证了过分依赖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政府不是管得越少越好,而是要管好该管的事。如何合理配置行政权力,确保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有效监管,将是2009年中国政府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影响,中国将继续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金融危机暴露了一些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致命缺陷,给中国的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2009年中国有关部门势必将在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有所作为。比如,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包括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等。

  2009年,中国在民生方面的法治进展尤其值得关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地权改革的方向,2009年,中国政府为此所可能出台的各项配套措施值得期待。

  面对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就业压力,中国将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劳动者创业、就业。中国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就业,并将继续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9年,社会保障的法治发展仍将是公众的关注重点。新一轮医疗改革方案将逐步得到落实。在此次改革中,中国将进一步扭转医疗卫生领域的市场化、商业化倾向,坚持“医改”的公益性方向。为此,政府补助要到位,同时改革医疗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使之以“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为重,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同时,将逐步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城乡医疗保障的一体化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推动城乡医疗资源公平分配,使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的资源分布到城市基层社区医院和农村基层卫生院,为大多数民众而不是“少数人”提供医疗服务。此次医改还将会逐步实现公立医院与营利性医院分离、医院“管办分离”和“医药分离”,医院从“以药养医”逐步走向“以医养医”,真正降低药品消耗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新“医改”方案已经于2009年1月21日出台。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城市住房的需求压力很难在短期内得到缓解,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尤其是如何不断提升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水平,这将是今后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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