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4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公务员法草案审议情况现场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侯建良先生,围绕公务员法草案初次审议的几大焦点,对公务员乃至全社会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与其它焦点相比,针对草案中“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一款而引发的讨论,无疑是最引人关注的。
很多意见认为,“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应该说,这是针对当前公务员所处地位和状态而提出的中肯见解。对于上级命令只讲执行,不提意见和建议,不仅削弱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上级决策进行纠错的机会,以致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这一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命令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这就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务员的责任:一是提出“纠错”而没有被接受,公务员也应当立即执行;二是如果盲目“唯上”,执行了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大法律委员会增补规定的初衷值得肯定,不足之处是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手机通话是否可以作为“纠错”的沟通方式?如果不能算数,那么公务员向上级提出“纠错”意见,就需要一整套明确、具体的程序,否则便很容易陷入“说不清”的境地之中。但是,现实中因举证条件所限,往往会形成“顾及了程序,却误了执行”,从而犯下“不执行命令”的错误;或者为了执行命令而难保程序完整,从而又犯下“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的错误。还有,在这“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中,“明显”的标准又是什么?该由谁来判断?现实生活中,其实不少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都是经过了“边缘化”处理的,哪有那么多“明显”的把柄给下属来抓?更何况,相对来说,下属公务员处于信息末端,对于一些决定、命令有时很难做出是非判断。下属公务员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又确实需要立即执行的两难情况下,如果因执行了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承担责任,那岂不是非常冤枉?
笔者以为,作为《公务员法》的重要条款,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应当采取的态度,不能仅仅落脚于“可否对抗”上,还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前提条件、权利义务、配套细则等方面,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以保证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