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谢觉哉曾提出系统而丰富的“人民调解”思想,落实到调解工作中,就形成了有谢觉哉特色的“人民调解法”。他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在他的主持下,各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条例和指示,其中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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