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早已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探索。2000年12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到2007 年4 月,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家2000年颁布实施《立法法》、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共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已经初步建构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可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行政机关应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2006年1月,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说明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纳入了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