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说明:1.准确指建议与判决完全一致;2.基本准确指三年以下案件建议与判决相差半年以内,三年以上案件建议与判决相差一年以内)
连续4年职务犯罪案件“零翻供”和“零上诉”,刑事抗诉以2007年为截点,之前从未成功,之后抗诉9起、改判9起,成功率100%,这是让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很骄傲的两组业务工作数据。在李钟看来,在两组数据背后,以量刑建议为核心的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功不可没。
模式转换
从“独角戏”到“三人转”
2003年6月,北仑区检察院开始探索量刑建议制度。2009年3月,在总结量刑建议6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该院与区法院联合制定了《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分别就量刑建议程序、量刑庭审程序和量刑裁判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有针对性地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程序。如规定“庭审中,控辩双方应当就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单独出示和质证”,“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可就定罪和量刑分别进行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就量刑单独发表意见”等。而“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着重围绕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对于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长应明确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可以就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和辩护”这一规定,更是从审判方的角度明确了庭审中定罪和量刑分离的原则,也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
2011年4月19日,浙江省检察院组织宁波、湖州、丽水、嘉兴两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北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贪污案进行了观摩评议。省院在随后下发的观摩评议纪要中,对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给予较高评价:“庭审调查阶段,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被分别予以出示和质证;庭审辩论阶段,主审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定罪和量刑展开法庭辩论;公诉人列举了本案中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并向法庭提出有期徒刑八年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则提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意见,充分展示了量刑程序在庭审中的相对独立性。”
“三年来的实践证明,《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已使量刑程序由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的‘独角戏’模式真正发展为控辩审积极参与的‘三人转’模式。”李钟说。
量刑建议
越明确具体越受欢迎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北仑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原则上对所有公诉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规定了例外;二是量刑建议明确具体,即提出的建议往往是一个绝对性的刑种和刑期,辅以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我们认为,量刑建议权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凡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条件的案件,都应提出量刑建议。”该院公诉科副科长虞振威告诉记者,第一项原则的例外主要是指无判例可寻的新罪名案件,以及个别社会影响较大、贸然提出量刑建议有可能将检察机关置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案件。
“一般认为,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议更保险,起初我们也这样做。但实践让我们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量刑建议提在一个‘点’上更合理。既然对法官来说,这是量刑的参照数,对被告方来说,这是量刑答辩的目标,对旁听群众来说,这是公诉机关的态度,那么这参照数、这目标、这态度,当然是越明确具体越受欢迎。”虞振威说,“只有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我们才会建议一个幅度或选择不作建议。”
按照《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量刑建议的提出有三种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应在起诉书中写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既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与起诉书一并送交法院,也可以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方有时会在庭审中突然抛出有关量刑的新证据,一些新情况的发生也会影响到量刑,这就要求公诉方依法对原来审定的量刑建议作出变更。“对于前者,如果被告方提出的是有关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比如立功,我们会立即申请休庭,进行反制调查,核实情况,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量刑建议;如果被告方提出的是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比如对被告人以往品行良好的证明,因此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很小,我们只会通过质证考量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般不会专门调整量刑建议。对于后者,最常见的新情况就是当事双方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对此,我们会比照原定建议适当降低刑期。”虞振威介绍说。
据统计,2009年至今,该院提起公诉3907人,提出量刑建议3753人,量刑建议比率达到96.06%。其中,建议与判决完全一致的占20.76%,建议基本准确(三年以下案件相差半年以内,三年以上案件相差一年以内)的占73%。
系统工程
配套制度保障要到位
“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这是北仑区检察院在探索中体悟到的。
立功是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北仑区检察院建立起立功线索同步报备制度,要求看守所及其他提供线索的部门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检举、揭发线索报该院备案,由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线索来源进行预审,初步掌握线索来源的合法性情况,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查证核实。“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打击被告方的投机心理,量刑程序的严肃性得以保证。”
量刑建议提出后,跟进监督不可少。北仑区检察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判决书时,对判决是否适当作出说明;对与量刑建议有较大差距的判决,还要在说明的同时,提出是否需要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该院规定:量刑建议与判决完全一致的,为准确;三年以下案件量刑建议和判决相差半年以内的,三年以上案件相差一年以内的,为基本准确。如果认为误差较大,在承办人充分说理论证的基础上,经检委会讨论,可以提起抗诉。
此外,北仑区检察院还将量刑程序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结合起来。《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规则(试行)》第27条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就量刑发表意见。”实践中,该院用足了这条规定。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长坚持每案必到,在充分听取审委会意见的同时,也对法院的量刑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我的意见有理有据且记录在案,如果最终量刑偏差较大,抗诉也有底气,100%的成功率就是这么来的。”
规范化的量刑程序公开、透明,对被告方积极参与诉讼是个不小的鼓励,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也减少了翻供和盲目上诉。前不久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案让李钟印象深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家属仍抱有侥幸心理,不肯退赃。庭审的时候,被告人家属旁听了质证和法庭辩论,感到大势已去,就想争取从轻量刑。我们都没想到,她当庭交出20多万元,向公诉人请求退赃。我们立即要求休庭,确认了退赃这一新的量刑情节,对原定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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