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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豪:与铁检改革同行二十年

时间:2012-08-14 10:02:00  作者:王立豪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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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间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在三十年的风风雨雨中,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派驻在铁路的司法机关,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公民人身及财产等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同时,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查办铁路系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惩治了铁路内部的腐败分子,为保证国家法律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正确实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回顾铁路检察历程,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与全国检察制度一样,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中被无情的砸烂。随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中央一举拨乱反正,不仅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而且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于是,人民检察制度得以重新设立。之后,1982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辖分院建立并开始办公,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自此恢复重建并走向新生。

  我是1991年10月通过书记员招聘考试进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一直在基础院工作,至今已近二十一年。记得那个时候恰逢刑检分家,我分在起诉科工作。当时办公条件相当简陋,一间不大的办公室容纳四人,我在顶层五楼办公。头几年一到盛夏,由于地处“火炉”——南昌,办公室桌子上的玻璃板都热的发烫,电风扇压根不起作用。冬天倒还好,虽然冷,但有老式的暖炉可以御寒。初进检察机关,作为书记员的我,主要工作任务是除了依靠手写大量摘抄案卷外,再就是担任讯问、庭审的记录以及检察内卷的装订等。

  虽然当时办案条件比较简陋,工作环境相对艰苦,检察干警的收入也普遍较低,但我印象中的铁检工作作风却比较严谨,工作热情也算是高涨的。但凡遇到各类“严打”活动,刑事案件会突增,批捕、起诉部门检察人员加班加点也就在所难免了。而且那个年代铁路司法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货盗大案要案多,此类案件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不仅多发,而且往往涉及嫌疑人众多,犯罪地段及犯罪时间跨度大,作案次数上百起亦不足为奇;二是针对旅客的理财犯罪发案比较集中,尤其是铁路春运、暑运期间,由于旅客列车人多拥挤,且当时信用卡尚未流行,旅客来来往往多少携带现金为主,故盗窃、抢劫案件频繁发生。所以说,虽然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不算多,但因为突发案件多,发案又比较集中,且大案、要案、疑难案件也为数不少,再者铁路局经常抽调检察人员参与春运等非检务工作,因此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应该丝毫不弱于地方检察机关。在铁检办案方面,我印象中有这么两个案例或可见证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案例一:大约1992年至1993年间,以杨某峰为首的十余名东北籍犯罪分子,南下流窜到浙赣铁路的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等犯罪活动。不久,或许这帮歹徒扒窃屡屡得手,于是嫌盗窃来钱慢,后来竟发展为公然抢劫。他们结伙窜上旅客列车,在列车运行过程中手持凶器,关闭车厢两头车门,对车内旅客进行洗劫式抢劫,其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令人发指,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于是铁路公安机关全力出击,经过一段时间侦查,此案终于告破,杨某峰等一干犯罪嫌疑人一一被缉拿归案。但是,由于杨某峰等主犯均拒不作有罪供述,其他案犯也时供时翻,加之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由于受取证时间、询问方式等条件限制显得比较零乱,因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承办人面对这样一起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众多且被告人多不认罪,案卷材料达二十余卷的重特大疑难案件,为将这帮作恶多端的“东北虎”绳之以法,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只有不厌其烦的仔细阅卷、提审和退侦、补侦,批捕、起诉部门也经过群策群力反复讨论,最后才将杨某峰等人送上法庭。该案最引人注目的是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二十余名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历经数度激烈对抗,经过几次开庭论辩,最终使法院基本采纳公诉意见,将杨某峰等主犯科以重刑,其中杨某峰后被执行枪决,其余罪犯也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案例二: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时间也是1992年至1993年间,犯罪地点是一趟局管内的旅客慢车(586次),作案人数也达到10余人,犯罪手段与上一个案例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这些案犯依仗人多势众,对每个车厢进行扫荡,他们不抢劫其他旅客财物,唯独对车厢内的青蛙贩子下手,把用蛇皮袋装的上百袋青蛙全部席卷一空,对敢于反抗者就群起殴之,气焰不可谓不嚣张。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作案者多误认为贩卖青蛙不受法律保护,故他们针对青蛙这种特殊对象实施劫掠不属于犯罪行为。由于当时该趟列车只有一个乘警值乘,所以这个案件主要的取证工作相对滞后,许多证据材料只有在发案数日后一一补充。而且由于事发突然,虽然被害人、证人人数不少但基本难以将作案人的特征及其犯罪细节陈述清楚,被告人供述也基本上是避重就轻。这个案件不仅在证据上有诸多问题,而且在案件性质上也是存在争议的。面对如此棘手的案件,承担本案批捕、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多次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经过反复退查补侦,终将证据补强,使本案顺利起诉到法院,最后合议庭对公诉意见全面认同,十余名被告人均被以抢劫罪判处刑罚。对于这样奇特的案件,大概只有那个时期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才可能遇到,这大概也是铁路检察特色的充分体现吧。

  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除了所办理的案件有相对特殊的一面之外,还有一个特色就是机构的不稳定性与管理体制的多头性。在我进铁检之前,经全国人大批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于1987年4月15日被依法撤销,各铁路局所属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领导,而人事财务等方面则主要接受铁路局党委领导。此外,伴随着铁路机构改革,一些检察分院时撤时立,基层检察院的隶属关系也随着分院的变化而变化。所有这些动荡变化,均归于铁检体制改革也未尝不可吧。而真正意义上的铁检体制改革最早始于在2004年,当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作出过部署,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还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初至6月底,根据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移交给所在省(区、市)人民检察院。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最终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我就是在体制不断变动改革之中的铁检工作了20余年,客观的说,铁路企业掌控司法,如此政企不分,属于司法体制积弊,不利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将铁路司法机关正式纳入国家司法序列,从长远来说,此举必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大局。作为一名在基层铁检机关工作多年的普通干警,在祝愿铁检体制改革顺利完成的同时,坚信铁检体制改革与国家改革大局一样,无论是今后的办案工作机制还是广大铁检干警福利待遇方面,必定会越改越好!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王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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