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老话也许过时了。在市二中院,有位叫袁月全的女法官,十多年来,她将几千件家长里短的事断得明明白白。她公正地运用法律,让扑朔迷离的血缘案真相大白;她公正地对待每位当事人,连打输了官司的80岁老太太也郑重地送上锦旗;在给予当事人公平判决的同时,她送上的关爱温暖了许多破碎的家庭……
判得权威——真假父亲自现“原形”
袁月全说,很多老百姓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么一场官司,而他们全部的希望就寄托在法官身上。所以,在民事审判庭做了十多年的法官,审理的那几千件家长里短,袁月全都是当作自己的事情来看待的。为此,她甚至不惜用自己的荣誉冒险。
2002年,袁月全负责审判一起3岁小女孩要求确认生父的上诉案。女孩的母亲凌女士诉称:1998年9月初,她与余先生相爱并同居,后因感情问题分手。此时,她已经有了1个月的身孕。次年8月23日,她生下了女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凌女士在“父亲姓名”一栏中,写上了自己中学同学薄先生的姓名。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凌女士觉得应该让余某负起父亲的责任。于是,她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余先生与她的女儿是亲生父女。但是,余先生虽然承认曾经与凌女士同居,却不承认小女孩是自己的女儿,也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按法律规定,亲子鉴定必须自愿进行。因为缺乏这一关键的证据,一审法院遂以女孩不能举证为由,判她败诉。于是,案件上诉到了二中院。
通过二审法庭调查,袁月全心中有了谱:可能是女孩生父的,共有两个人——余先生和薄先生,首先要证明薄先生不是孩子的父亲。几天后,凌女士和薄先生便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薄先生和女孩的亲子关系。可是,这还是不能证明余先生就是女孩的父亲。
案件审理至此,袁月全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但是凭着多年的判案经验和一系列的间接证据,她判断女孩的生父就是余先生。难道余先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女孩就永远不能找到父亲?袁月全为此反复研究案情,终于找到了审判依据:在女孩的出生证明上明确记载薄先生是她生父,但亲子鉴定报告否定了她与薄先生的亲子关系,而母亲凌女士与余先生曾同居的相关证据得到了余的认可,因此女孩不再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而余先生要否认女儿是自己与凌女士所生,须提供足够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余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就可以推定女儿的主张成立!
她的这个决定在合议庭引起了争议,因为作为法官,大家都很清楚,这种案子维持原判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问题,对法官也是万无一失,而改判风险太大。但袁月全说,如果被告不服,可以申诉再审,届时他就必须做亲子鉴定使真相大白;如果真的错判了,她也愿意承担错案责任。
最终,合议庭一致决定撤销原判决,确认余先生与女儿之间有父女关系。余先生不服终审判决,向市二中院申请再审。其间,他终于同意做亲子鉴定。去年5月,鉴定结论出来了:“不能排除他和女孩有亲子关系”。就这样,小女孩终于找到了亲生父亲。
审得公正——输家也送来了锦旗
50岁的袁月全下过乡,做过工人,后来经过刻苦自学才“半路出家”,考入法院工作,并逐步从一名普通书记员成为民事审判领域的专家。同事们都知道,她平时是个十足的急性子,但只要一开庭,就会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在给年轻的法官上课时,袁月全是这么解释的:司法公正,首先就体现在审判程序上的公正、公平和公开。老百姓闹上法庭的这些家长里短,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法官的一举一动,在当事人眼中,都是大事。所以,凡是袁月全开庭,如果当事人还有一方没有到庭,她从不轻易与另一方交谈。而给予双方的发言机会,也是绝对同等的。连对当事人发问的语气、动作等等小节,袁月全也从不忽略,因为这些可能都会影响审理效果。
几年前,曾有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到二中院打官司,主审法官是袁月全。后来,老太太败诉了,可几天后,她竟然把一面写着“清正廉明,秉公执法”锦旗送到了法院,要谢谢袁月全。老太太的理由很简单:开庭那天她独自进电梯时,一位素不相识的女法官搀扶了她。后来开庭时,她发现法官就是那位好心人,这样的法官判她输官司,那肯定是应该输的,她服。
妙在情理——一场官司“双赢”收场
袁月全这么理解民庭法官的工作:首先要公正地运用法律,其次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一手搀原告,一手搀被告。对于一些值得同情,却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或者存在过错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她从不“一判了之”。
去年,袁月全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的上诉案。公务员周某和妻子王某生育了一双儿女,后来,周某下海经商时有了外遇,还在外生下了一个儿子。妻子王某气不过,一怒之下,用竹竿打瞎了他的一只眼睛,自己则因此被判缓刑。周某提出离婚后,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由父亲抚养,女儿归王某。两人原先的住房归王某,但她必须支付周某房屋补贴2万元。可是,王某两个孩子都想要,而且她也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房屋补贴,遂提出上诉。
袁月全在了解了这对夫妻双方的情况后发现,如果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无论在教育、生活等方面都会有更好的条件,但这样对于母亲王某会是很大的伤害,何况周某在外还有一个儿子。而反过来,把两个孩子都判给已经下岗的母亲,又于法理不符。经过反复研究后,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在抚养权的法律关系方面,还是依照原先的判决,儿子跟随父亲,女儿随母亲。但实际操作上,两个孩子日常生活还是都由母亲抚养,这样,她既无需支付房屋补贴,又可以和儿女朝夕相处,而做父亲的每月还要支付抚养费500元,生活费也解决了。就这样,在双方都满意的基础上,调解协议达成了。
刘某是一名下岗女工,丈夫去世多年,其临时住房被丈夫单位收回。刘某携女儿想住回其户口所在的17.5平方米的房屋。但此时,她的小姑母子已住在该房内,不让她住回来。两户人家因此争吵不休,弄得四邻皆知,当地街道多次调解都无济于事。于是刘某便起诉其小姑,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请,但刘某小姑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袁月全经分析,觉得刘某享有居住权是毋庸置疑的,但两户人家同住于17.5平方米的房屋内,显然不合情理。虽然她可以轻松地维持原判,但袁月全还是把难题揽了下来。为了找到一条既能解决实际矛盾,又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全之策,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入情入理的调解,提出了一个又一个调解方案,还发动街道干部一起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她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屋由刘某小姑居住,但必须一次性补偿刘某2万元。之后,刘某自己又加了2万元,另买了一套二手房。欣喜之余,她特地到法院向袁月全表示感谢。看到这个“双赢”的结果,袁月全总算松了一口气。她说:“以什么方式结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尽可能不让当事人带着委屈、遗憾或不满离开法院。”
贵在爱心——和小龚超的8年情
可是,有很多案子仅靠判决是无法解决的:70多岁的老太太要求孩子赡养自己,在法庭上往袁月全面前一跪,而生活拮据的儿子再跪到母亲面前:“我确实是无能为力呀……”面对这些判决之外的难事,袁月全总是尽其所能地用女性的耐心与细致,诠释法律中蕴涵的人情。
先天弱视的残疾人陈国良离婚后,女儿小陈随母亲一起生活,陈国良每月付给小陈80元抚育费。不久,小陈母亲因下岗而收入锐减,小陈又正处于初中升高中急需用钱的当口。无奈之下,她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一审法院判决陈国良每月支付150元。按法律规定,这个数额已经很低了,但陈国良仍难以负担:他是协保人员,每月只能靠街道补助的100元钱和母亲的低保收入勉强度日。接过陈国良的上诉书,袁月全知道,这个案子是不能仅用法理来解释的。她和合议庭同事商议后,决定共同替陈国良支付另外70元的生活费,终于为执行原审判决铺平了道路。
案件结束后,袁月全又细心咨询各种劳动政策,力图为陈国良争取权利,还陪陈国良到医院鉴定他眼睛残疾的程度。目前,经鉴定,陈国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
袁月全和小龚超的故事,更是在法院系统传为美谈。8年多前,年仅5岁的小龚超身患白血病,她的父亲要求与离婚的母亲一起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但这时龚超的母亲已经再婚生育,而且下了岗,实在无力承担女儿的医药费。于是龚超的父亲便一纸诉状告到了二中院。
这个案件虽然不难判决,但执行却是千难万难。袁月全那天亲自送判决书到医院,眼前的一切令她心痛不已:龚超化疗后面色蜡黄、头发掉尽。而她的父亲冬天睡觉从来不盖被子,为的是让自己一清醒就好照顾女儿……袁月全当即拿出1千元塞了过去。在她的带动下,庭里的同志都自觉地为小龚超捐款解难。8年多来,袁月全有空就到小龚超家中探望,送去礼品,送去关爱。小龚超在爱心的滋润下病情日渐稳定,且成绩优异,被评为“闸北区十佳自强不息好少年”和“全国百强‘春蕾’好儿童”,她还立志长大了也要做一名人民法官。
最想做的事——出本书总结总结
常常是周五,同事们看到袁月全办公桌上的卷宗还是厚厚的一大堆,到周一来上班就变薄或者消失了。他们知道,袁法官周六周日又来加班了。“好多年了,她永远是第一个到庭里来上班,最后一个走的。”作为婚姻家庭审判领域当之无愧的权威,袁月全还时常要为全市基层法院以及二中院的法官解答法律上的难题。审判工作之余,她还撰写了各类高质量的调研文章,对婚姻家庭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作为上海法院的三名代表之一,她出席了修改《婚姻法》的全国研讨会。除了在工作上拔尖,袁月全在生活中也是一名好母亲、好妻子、好媳妇,总让身边的人感到亲切随和。
袁月全说:她最想做的事,就是“日后出本书,好好总结自己这些年办过的案子”。“婚姻家庭案件在很多人眼里是不起眼的小案子,但我始终觉得,把这么小的案子处理好了,心里特别舒坦。这就是做法官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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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月全50岁,市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记一等功、两次荣立三等功。1999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女职工,2001年获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2002年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去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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