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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生”从社区开始

时间:2013-01-21 10:1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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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名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起“两高两部”陆续下发多部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明确适用社区矫正前要开展调查评估

  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三、明确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办法规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四、明确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处理程序

  办法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特殊程序

  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等。

  六、明确规定宣告解除程序

  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七、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条款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法治意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整个工作流程,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zy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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