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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委员建言不再"说了白说"

时间:2013-01-21 11:19: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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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如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一直是各级党政机关及政治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早在1995年,中共广州市委就制定了《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重大决策程序的意见》,这是第一个专门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地方性文件。该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重大决策程序,并“作为决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不可缺少的步骤”。

  2006年8月,中共杭州市委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6月,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稿,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政绩考核。

  【事件影响】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十八大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党的十八大为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指明了方向。2012年12月7日,经过3年试行,中共广州市委在当日举行的政协工作会议上公布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明确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所有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进行协商,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市委决策之前、市人大通过之前、市政府实施之前。

    【各方观点】

  重庆市北碚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段明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一是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党派对政府决策制定过程的监督,可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决策的最优化。二是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决策更加符合民意,符合实际。三是有利于实现政治协商的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2012年11月19日《检察日报》

  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要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运用好,尤其需要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从党委来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从政协组织来讲,应以改革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应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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