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2年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节目中提及案例显示,用户在2007年办理信用卡,2012年透支11万元需还44万元。
【事件影响】
在媒体推动下,面对专家学者和公众持续对信用卡全额罚息及高额滞纳金的质疑,11月下旬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7家银行已逐步推行容差还款,信用卡欠款10元以下不再罚息。
【各方观点】
“全额罚息”并非符合国际惯例
首先,从法理上讲这种法律渊源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应指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习惯。报道中“有银行表示符合国际惯例”,此处所说“国际惯例”则指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商业惯例,故此,其与作为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不是同一概念,在国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银监会的有关“全额罚息”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相冲突,根据立法法第87条第2款“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被撤销。
另外,该国际惯例同时也明显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的平等公平原则。
——2012年11月14日《检察日报》(作者:邱宝昌)
不合理做法贬损银行业整体形象
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已还借款没违约,没义务承担责任,银行对持卡人采取“全额罚息”的态度明显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银监会应加大整治力度:中国银监会是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神。作为治本之策,中国银监会应当加大整治力度,切实维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
建设诚信市场必须早日根除它:鉴于“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具有行业性与普遍性的特点,鉴于该条款已经严重贬损了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早日把“全额罚息”条款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2012年11月21日《检察日报》(作者:刘俊海)
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额罚息”
一般认为,依据国际惯例或者商事惯例做出的条款就不是霸王条款范畴。的确,我国的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是欧美国家的“舶来品”,但是,我们在引进这一制度的同时,没有将国外征信制度一并引入,国内信用体系主要由银行和客户来支撑,信用基础薄弱,单纯依靠高额罚金约束客户的办法并不科学。所以,当一个所谓的国际惯例被强行植入尚未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社会之时,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不科学的。
正因为如此,工商银行早在2009年就废止了全额罚息制度,适用更为人性化和更适合国情的“可变罚息”。这种方式虽然赢得了广泛赞誉,但是却未能吸引更多的商业银行跟随。究其原因——在于银行通过全额罚息制度可以额外获利。对此,我国用以约束商业银行不当获利的法律尚未具体化,希望可以在未来的修法中得以完善。
——2012年12月17日《新京报》(作者: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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