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行监督和人权保障 推动监所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以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契机,以强化执行监督、强化人权保障为主线,进一步树立和践行“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一、突出抓好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监所检察工作内容的落实。一是积极稳妥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工作,确保执行效果,切实发挥羁押替代措施的作用。二是结合监所检察职能,抓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促进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有效预防超期羁押。三是依法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主动与公诉部门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尽快熟悉工作流程,保证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加强对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活动的监督,促进实现对应当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的“全交全收”。五是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对收到的提请、呈报建议书逐步进行审查,视情向法院和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探索对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规范开展。六是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七是积极探索对财产刑执行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监督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八是探索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监督,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九是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促进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顺利进行,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二、着力加强监所检察基层基础建设。一是深入研究和规范派出院设置标准和条件。整合检察力量,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保证尽可能多的检力配备在派驻检察一线。二是进一步理顺派驻检察室、派出检察院和派出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加强对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动态管理,修订完善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标准。三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强化执法保障,保证派出派驻监所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执法办案活动所必需的机构编制、人员配备、装备经费、车辆等。四是推进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着力抓好“两网一线”建设和统一业务软件研发应用。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突出问题的专项检察。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检察,进一步发现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促进监管执法活动的规范和在押人员人权的保障。完成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和老病残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久押不决案件清理活动,力争尽快基本清理纠正完毕。会同有关机关开展看守所留所服刑和交付执行专项检查活动。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重点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案件,监管民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发挥“以省级院为主导,以市级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办案机制作用,着力改变少数地方监所检察办案工作长期滞后状况。
五、积极推进监所检察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程序和规范的调研,及时修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监所检察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和修改。进一步深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建设,规范检察人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完善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机制、巡视检察机制和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巡视检察工作力度,强化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执法监督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和范围进一步进行规范,探索建立对重点罪犯实行假释、保外就医备案复查制度。完善换押制度,防止产生新的久押不决案件。
六、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队伍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按照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作风扎实、监督有力、甘于奉献的监所检察队伍的要求,全面加强素质能力建设。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发现、协调、解决和纠正问题的能力。大力推进监所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监所检察部门人才库并适时开展专项培训。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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