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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 穆红玉

时间:2013-02-01 08:35: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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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013年,各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各项部署,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按照加强权利救济、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矛盾化解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对外监督、对内制约、赔偿救助等职能作用,努力提高工作规范化、队伍专业化水平,有效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着力提升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强化自我纠错、保障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按照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加大办案力度,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办案效果。把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综合释法说理、心理咨询、帮扶救助等多种方式,做好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注重风险防范,深入分析执法办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和源头治理作用,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抓好公开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灵活运用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积极开展公开审查活动,以公开保公正、赢公信、促和解。全面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和不足,探索建立公开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公开审查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公开办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影响力。

  二、着力强化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全面加强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法律监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强化监督措施,突出监督效果。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监督手段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准确把握各种监督方式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切实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坚决、准确、及时、有效的要求,正确掌握抗诉标准和重点案件,准确提出抗诉意见。定期进行办案质量分析和评查,促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通过出庭实践、以案代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出庭技能。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关于指令再审程序的规定,探索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派员出庭的工作模式。 

  三、着力推进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加大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力度,积极开展国家赔偿监督,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畅通赔偿监督案件来源渠道,准确把握赔偿监督的任务、范围和方式方法,依法、规范行使监督权。深入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确保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稳中有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督导检查工作,交流经验,破解难题。适时举办刑事被害人救助理论研讨会,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法制化进程。

  四、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适应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新形势,集中力量开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执法办案管理制度、业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案件报备制度、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制度、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规范化水平。

  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着力打造执法为民、办案公正、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业化、复合型刑事申诉检察队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意识,切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通过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业务培训班等专项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精品案件评选、案例研讨等活动,促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经常性宏观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积极选调具有刑事出庭和民事行政办案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刑事申诉检察队伍,优化队伍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努力做好新增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人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固树立“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等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定位和基本原则,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3年第一期)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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