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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外出办案纪律“十不准”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准携带配偶、子女、亲友等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外出办案;不准接受当事人或涉案单位的馈赠、宴请,参加当事人或涉案单位承担费用的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观光旅游、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黄、赌、毒活动;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动用暂扣的车辆、手机和其他物品;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其他要求;不准私自或单独会见涉案人员及其亲属;不准擅自单独离开办案驻地;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及有关工作内容,携带案卷及其他文件材料探亲访友;不准滥用专案所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不准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任何费用。为监督落实“十不准”规定,该院建立了外出办案审批制度和廉政监督员全程报告备查制度。凡外出办案的,必须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对到县外办案3日以上的,经审批报检察长同意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3人以上到县外办案3日以上的,在所在支部建立流动党小组,确定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并兼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在外出办案期间须每24小时向部门负责人和经检组汇报执行办案纪律“十不准”等廉政情况。检察人员外出办案回院2日内向纪检组书面汇报,填报《外出办案情况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备查。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监督暂行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该《办法》明确规定在院内选任3-5名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兼职监察员,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了监督内容。主要针对办案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遵守检察纪律和办案安全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情况、检察长交办的有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了监督方式。通过采取现场监督、参与专项检查和案件回访等三种方式不定期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四是赋予了相应职权。该《规定》明确赋予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兼职监察员,在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中,拥有调阅案件材料、要求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建议暂停职务或更换执法人员的权限。五是强化了处理力度。该《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力度,对执法不规范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对轻微违纪的,对其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查清的违纪事实,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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