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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罪案中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存在大量在法院复印的已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且部分未成年人案件材料与案件无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公安机关将与案件无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材料连同侦查卷一起装卷移送,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泄露。
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我院立即向县公安局、县法院发出纠违通知书,要求对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应当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获取的材料应当标明密级,单独装卷。县公安局、县法院收到我院的纠违通知后,认真组织干警学习了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现均已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采取了相应措施,特别是对查询、复印、装卷等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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