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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渎职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

时间:2013-07-08 10:08:00  作者:张颖川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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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这是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最基本的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原则,行使权力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有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也有的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这些都是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从仪陇县院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来看,多数是由于“不在行”而不作为、乱作为,最终导致违法犯罪。渎职违法犯罪不仅侵害人身权、财产权,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和谐的音符。针对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强的情况,特撰写此文,希望大家对渎职犯罪有所了解,有所防范。

  一、渎职犯罪的认识误区

  对贪污贿赂犯罪,现在可谓家喻户晓,但对渎职犯罪,人们却知之甚少。仪陇县院在办案中深深地感到人们对于渎职犯罪的认识存在很大的误区,常常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没收一分钱、没吃一顿饭、没抽一根烟,哪怕损失再大,只要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算犯罪”;其二,“为公家做事不算犯罪”,所作所为属工作份内,造成损失也顶多是“好心办坏事”;其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改革年代需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既如此,失误便在所难免,造成损失就算是“交了学费”;其四,“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损失虽然造成,但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拍板,故个人谈不上犯罪。其五,“法不责众”,造成损失的又不止某人一个,别人能做某人也能做,怎算得上是犯罪?这些理由都不符合法治精神。其实渎职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单从数额上看也未必比贪污受贿犯罪低,甚至往往更为巨大。

  二、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有关渎职罪规定有23个条文,33种罪名。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职务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二是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三是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利,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四是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金钱的损失再大,毕竟还可以计算,但给党的形象和威信,给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造成的损害却是难以计算和估量的。  

  三、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渎职者玩忽职守、滥用权力,不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伤害,而且也是诱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如何预防笔者认为,必须要五管齐下: 一是强化思想教育,增强自律意识。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物必自腐后生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一个职务行为,不是给群众带来益处,就会令群众利益受损,如果违反勤政、正当、廉明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社会利益、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政府的形象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公正执法的楷模,才能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违法犯罪。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执法能力。首先是要加强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业务,熟悉本行业务,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弄懂、学通、会用,精益求精。其次是要结合普法教育,坚持所执法的相邻法规的学习,优化法律知识结构。如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工商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学习有关食品、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是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准入制。实行司法考试已经多年,对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无疑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准入制,对于减少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样也是非常必要。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因此,必须改变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内外部监督不力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规范并完善监督制度。尽快出台监督法,用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方式及违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使监督者有法可依,对被监督者监督到位。二是扩大人民群众、社会力量等监督途径。防止渎职侵权,推进公正执法。实践证明,群众举报是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重要来源,人民群众的监督是防止渎职侵权的重要力量。因此,必须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与渎职侵权作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三是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发挥舆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通过披露、谴责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公开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等方式,达到防治权力异化,保障执法部门的依法执法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主要是要贯彻好两项制度:一是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依法进行赔偿。在赔偿的同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二是错案追究制度。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自身改革,完善错案追究制,用制度化的规范约束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四是强化政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政务公开,既要对内公开,又要对外公开,使二者上下衔接,内外呼应,促使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者依法执政。一是坚持对内公开。针对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公开每个职位的职责、职权,公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公开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公开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执法情况,公开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开社会的反馈意见等等,只要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让本单位人员及时了解部门工作情况,让内部人员之间及时提醒,相互监督,有错早改,有漏早补,有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的秘密化、特殊化。二是坚持对外公开。主要是做到“五个公开”:一是公开行政执法单位职责,公开执法流程,让群众了解,心中有数,知道执法者在程序上是否违法;二是公开法律限定的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让群众明白哪些是要受处罚的;三是公开收费、罚款标准,特别是罚款的标准要与执法对象见面,让群众明白自己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并对执法对象实行告知制度,如执法对象的权利、义务;四是公开罚款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的起到一个敦促作用,同时便于群众了解执法是否公平、公正;五是公开本单位的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从近几年的办案及调查情况来看,公开政务能有效促进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五是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渎职侵权案件查处难,打击力度不够,也是渎职犯罪有所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反侦查能力强,作案隐蔽,加之他们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导致获取案件线索难、取证难。同时,这类嫌疑人关系网厚实,交际广泛,办案阻力大。加大打击力度,就要对渎职侵权犯罪调查与处理并重,有关部门不仅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违法行为加强查处,而且当发现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不仅要注重对直接责任人的追究,而且要加强对发案部门领导责任的追究。同时要加大在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营造惩治渎职犯罪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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