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小 | 中 | 大 字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近日,我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
该《意见》从组织领导、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立了以杨小平副检察长为组长、侦监科、公诉科、未检科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侦监科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活动各项事宜的安排部署。专项检查活动以新刑诉法、刑诉规则为指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仔细分析,查找原因,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的执法办案行为。二是明确检查内容。专项活动将对2011年以来,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情况、保证金的收取、没收、退还落实情况、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取保候审的变更、解除、撤销等情况进行审定、检查。三是完善检查形式。通过询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承办人、调阅案件材料、查看银行专项账户、抽查罚没票据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检查。四是分阶段安排部署。专项检查活动分为三阶段:4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将对属于专项检查活动范围内的案件情况进行收集、核实,逐案填写《“取保候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5至6月为检查整改阶段,将对第一阶段统计的情况进行逐案检查,认真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监督侦查机关整改落实;7月为总结规范阶段,将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向侦查机关通报检查结果,并就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县人大领导审阅。五是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存在脱管、漏管或疏于监管的情况,要求及时改正并加强管理;对存在违法没收保证金的情况,要求及时退还给被没收人并说明原因;对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来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期限即将届满的,建议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