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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研究

时间:2013-07-10 09:27:00  作者:蒋勇全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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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实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第一次将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纳入到司法层面。2012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已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概念与理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制度。其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不仅仅涉及起诉这一个环节,它贯穿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分案起诉的必要性审查、证据的分类收集、分案装订等工作都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这些工作是否细致直接影响案件的发展走向。分案起诉阶段,要分别制作起诉书、出庭预案和公诉意见,在审查上当做两个案件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分案起诉在审判阶段不同于分别开庭,它不仅是同一或不同主体对不同对象分别开庭,还要对不同对象做出数个判决。因此,在落实分案起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公检法三家统一认识、协调配合。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是程序上的绝对分开,实体上的相对分开,是对人的绝对分开,对犯罪事实的相对分开。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放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共同犯罪部分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犯罪主体都要承担责任。程序上的问题绝对分开处理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实体上查不清的事实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处理,也就是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着重保护职能选择分开审理。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处理,采用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办案方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要目的从而起到帮助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是在对未成年群体特殊性考虑的基础上兼顾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自的审理方式,将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审理、分别判决的诉讼制度,作为未成年犯罪司法制度其目的在于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分案审理制度集实体意义、程序意义于一身,在实体上对人对事分开审理,在程序上完全是两个案件,为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分案起诉制度起到带动整个少年司法程序发展的作用。整个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纵向来看,起诉制度位于中游,侦查制度位于上游,审判制度位于下游制度。分案起诉需要以侦查机关的分案移送为前提,需要分案审判制度的支持,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一旦在分案起诉问题上达成共识,客观上必将推动分案移诉、分案审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最终促使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向纵深推进。    2.分案起诉制度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别处理,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庭前阶段搞好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心理历程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讯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期良好的认罪态度。审理中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将庭审教育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营造宽松、轻缓的庭审氛围,充分的体现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精神。    3.有效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遭受法庭污染。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要对整个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结果进行查实,另一方面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往往出现对抗法庭、对抗法律的现象,如拒不认罪、推卸责任、无理狡辩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心智发育不健全,上述过程和行为往往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模仿犯罪,过度紧张跟风拒不认罪等。分开审理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遭受上述污染。    4.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中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矛盾。因为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而对于成年人则应公开审理。不分开审理会存在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矛盾。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分案起诉制度规定不健全,操作程序无法可依     我国的规定仅限于原则上的导向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可依。一方面实践中如侦查阶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还是整案移送;如何分案移送;审查阶段分案起诉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律师可否担任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起诉移送案件证据材料时是两案和用一份材料还是将主分案单独复印;是否必须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分案后发现应该合并审理的情况如何恢复等问题都无法处理。另一方面分案起诉制度只是最高检对检察系统作出规定,公安、法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公、法两家积极落实之一制度存在困难,检察系统单独实施这一规定面临重重阻碍,难以做到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无法形成合力。实践中通常做法是检察机关牵头与公安、法院共同出台文件具体落实分案制度,但是各地规定不一法律效力低,落实情况也差强人意。 (二)分案范围规定模糊,无可依准绳    《规定》中指出四种情形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这四种规定中除了第四项明显模糊之外,第二项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妨碍案件审理的不宜分案起诉,但是笔者认为只要是案件分案起诉妨碍案件审理就不应该分案起诉。第三项中分案起诉影响民事诉讼部分处理的不能分案起诉。实践中存在几种情况: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刑事诉至法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及时掌握民事诉讼的情况又如何来决定是否分案起诉呢?在庭审方式上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密切联系起来是否存在法理依据也是应当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规定作出第二项、第三项的限制都不是绝对的限制,都以妨碍案件审理为绝对的限制,作出这样的列举主要是考虑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分案起诉容易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办案人员紧缺,更加注重效率轻于保护    分案起诉人为的将一个案件分为两个来处理。侦查机关需要分案移送卷宗,面临大量复印等繁琐工作;检察机关将制作移送两份材料且分别出庭;审判机关两次开庭,制作两份判决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工作量。目前各基层院大多存在办案人员不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增加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办案人员自然而然的会更加注重办案效率而忽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重新认识效率与保护的关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的实施将原本一个案件就能解决的问题分为两个案件来处理,有违诉讼效率的要求,但是其目的是为保护不同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诉讼公正。实质上就是在同一诉讼程序过程中出现的效率与保护两诉讼价值冲突的问题。我们所解决的就是如何追求两价值的平衡问题。分案起诉既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不同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到办案效率,严重影响办案效率的案件不宜分案起诉,保护与效率是分案起诉制度的双向价值目标。实践中解决两者的矛盾使分案起诉制度发挥最大化的效能需要仔细的权衡,笔者认为重要一点就是要分清保护与效率的主次关系。在分案起诉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更根本的价值追求,效率是对分案起诉制度做出的限制性规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其目的还是要更好的实现保护的目的。可以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所偏重,不能突破法律界限,也不允许牺牲其一来追求其二。    (二)准确把握分案起诉的范围    正确理解高检院做出的四种不可以分案起诉的情形。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情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指控的罪名应当是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对于这两项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以是否妨碍案件审理为基础并作为第一标准来确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证据充足足以证实案件事实,分案起诉不影响案件审理的都应当分案审理。此处应当指出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主体本身所涉及的行为以为共同行为中具有整体意义的部分。    (三)完善分案起诉制度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应当前移至公安侦查阶段。分案起诉制度作为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工作涉及到公检法三家,需要三家相互配合。司法实践中,为便于工作应将该制度前移至公案侦查阶段,为分案起诉打好坚实的基础。借鉴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即应对其是否符合分案审理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制作报捕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各自以独立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案审理的完整和统一。    2.为避免分案起诉制度流于形式,应当细化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 承办人受案后,应仔细阅卷、讯问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否符合分案标准。对符合分案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呈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核;确定分案起诉的二个案件应由同一承办人审查,既有利公平,又兼顾效率,避免重复工作,有利于贯彻执行保护、教育、挽救的方针;对分案起诉的两个案件应当分别确立案号,但是基于两案事实的一致性可以制作一份审查报告。在作出审查起诉决定后,应分别制作起诉书、出庭预案诉至法院。对于分案审理的两个案件,法院应当确定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既节约司法资源又符合一事一定原则。审理完毕后对两案件分别作出判决。案件审结完毕装订卷宗时应将所分案件合并装订,并在卷宗中加以明确说明。    3.建立并案审判制度。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办案人认识的局限性,决定分案处理的决定不一定总是正确的。因此,在分案起诉的同时有必要建立并案审判制度作为补充。如在法院审理阶段又有新的证据证实分案处理的未成年人系共同犯罪主犯或者犯罪时已满18周岁,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案后并案重新移送也可以直接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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