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体制变革和农村经济实力的发展壮大,村官权力和地位得到了提高,其腐败行为也越来越明目张胆,五花八门,名目繁多,有的制定土政策、歪曲好政策、贪污“国策”,有的买卖选票、不作为、乱作为,有的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小村官,大腐败”已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大毒瘤,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损害了党的形象。如果不及时根除村官腐败这一“沉疴”,村官不仅起不到一盏灯和一面旗帜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也必将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导致村官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有“三大缺陷”:
一、素质缺陷。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思想有问题,把当村干部视作谋财之门、谋利之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想严重,充分利用在位之机谋取钱财、中饱私囊;有的村干部觉悟不高,作风有问题。把村民自治当作尚方宝剑、“护身符”,“不捞白不捞”思想严重,从而胡作非为;有的村干部认识不高,心态有问题,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有本事,付出多,回报少,不捞点油水不合算。
二、机制缺陷。首先是缺泛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很多村的财务都是控制在少数人手中,有的支书当会计、主任当出纳,有的甚至会计出纳一人兼,村主要干部一手包办。虽然上级要求村务要公开,但由于无人监管,村务公开也是摆摆样子,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村级组织原来很少有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的财务专业人员,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普遍较乱,监管不力。其次是缺泛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当前,在国家也好,省、市、县也好,对村干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规定,各个地方、各个乡镇只是在年初的时候制定一个管理制度,有的乡镇干脆什么也不要。再次是缺泛灵活的用人机制。目前,在农村中,年轻一代在家很少,加上有的在任村干部为了加强自己在村里的绝对权威,不太注重对新生力量的培养。同时,省委省政府出台文件,规定“90年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列入村支两委干部候选人”制约很多年轻干部不能脱颖而出,导致农村干部“接班人”少。老干部任职时间长了,常以“老干部自居”,养尊处优,容易产生一种“土皇帝”的优越感,我行我素,极易导致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三、体制缺陷。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缺陷。因种种原因,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占集体财产行为,《行政监察法》因主体方面原因不能实施监察。对这类人员的法律监督处于半真空状态。党内监督仍存有不少问题。乡镇党委对农村党支部监督只注重大面工作任务的完成,只注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而在其它方面的监督只是流于形式;农村党支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更是空谈;农村党员也没有按党章规定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支部成员和其他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群众监督弱化。存在着因权力监督意识淡薄而不愿行使监督权;因人熟、关系好等亲缘、地缘关系而不忍心行使监督权;因村务未有实际性公开而无法行使监督等情况。
治理村官腐败现象,一是要把好“选举关”。真正把理论知识好,思想素质高,有能力的人选到村里的班子上来。二是要治理“沉陷区”。建立健全农村干部的培训教育机制,把对农村干部的教育作为经常化、制度化,有效提高干部素质。三是要打破“终身制”。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四是要完善“权监督”。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改革村干部的职务消费,加强对村级重点领域、热点问题的监管,加强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五是要加强“法惩治”。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铁面无私的加大打击。
(作者系湖南省嘉禾县纪委 李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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