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庭前,被告人提出,讯问时遭受了刑讯逼供,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议庭为此召集了庭前会议。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并提请法庭通知两名办案民警出庭说明情况。
和株洲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一样,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开始面对更加严格的司法程序。在不折不扣执行法律规定的同时,他们也注重总结做法提炼经验。
依法准确适用“特别程序”
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加了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的内容。
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600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共对2万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进行调查;对近30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为依法准确适用“特别程序”,多地检察院积极探索———
针对讯问、审判中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场问题,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推出了合适成年人全程参与诉讼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宣告不起诉后,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定期回访帮教,及时掌握被不起诉人思想动态。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建立观护帮教制度,对采取非监禁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观护帮教。
2014年1月6日,高检院下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关键制度”的具体操作,给出了详细规则。
这一切,都是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给予失足少年新的人生机会。
不折不扣排除非法证据
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正或书面解释1400余件;依法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案件,公诉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在不起诉案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超百人。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探索出“适用从宽、排除从严”的做法,对十几起“带病”案件进行了证据排除或补证。
要求侦查人员就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提供书面说明;向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调取犯罪嫌疑人入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羁押期间的就诊记录———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总结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的调查核实方法。
河南、河北等地的省级检察院制定“排除非法证据工作规程”,细化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应对机制,在辖区范围内规范了执法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将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范性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
所有努力,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保证公诉案件办案质量。
规范执法操作是关键
从出席庭前会议、审查羁押必要性,到受理强制医疗申请,通过数据梳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更多新内容、新实践跃然纸上。
2013年1月到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席庭前会议近万次。一审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占起诉总数近一半。
在强制措施方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审查强制医疗申请,并要对不当的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面对全新的工作内容,规范操作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关键。高检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将加强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庭前会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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