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撷要】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奸淫、猥亵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仍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例如安徽省潜山县小学校长奸淫幼女案、河南省桐柏县教师性侵幼女案、云南省昭通市官员奸淫幼女案等,引起社会公愤。为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这体现在:
程序从严。《意见》规定,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有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并及时采取有关的紧急或者临时措施。
处罚从严。《意见》明确了七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严处罚情形,内容涉及主体身份(如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场所(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手段(采取强制手段)、对象(如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后果(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情节(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的)、前科等多个方面。同时,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也要从严惩处,并确立了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原则。
二、突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
《意见》强调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同时强调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三、明确了两种情形下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的界限
为避免有人利用嫖宿幼女罪名为奸淫幼女行为开脱,《意见》明确规定了两种具有嫖宿幼女形式,但实质上仍属奸淫幼女的行为:一是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在前一种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金钱财物的引诱只是奸淫幼女的手段;后一种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了他人的强迫行为奸淫幼女。
四、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与救助
合理的经济救济有助于消除性侵害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教育机构保护不力应负赔偿责任。《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优先救助权。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法治意义】
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全社会都负有责任。《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治,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参考。随着该《意见》的实施,实践中奸淫幼女等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处罚,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