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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为职业病患者带来福音

时间:2014-01-21 09:08: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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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撷要】

  职业病威胁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201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利等提出若干防治职业病的建议,如设立职业病预防专项经费等,引起社会共鸣。2013年4月10日,卫生部出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为职业病患者带来福音。

  一、职业病诊断体现便民原则

  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再不必为了诊断而异地奔波。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

  办法简化了职业病鉴定申请手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二、明确集体诊断与两级鉴定原则

  是否职业病怎么来认定?该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诊断、鉴定的将被追责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都要受到处罚。

  此外,办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有“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最高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治意义】

  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简化鉴定申请手续,使得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更加公正、高效,妥善维护了广大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zywc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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