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撷要】
1997年《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私家车报废年限为10年,行驶10万公里。2000年修改后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将通过年检的私家车报废年限延长为15年。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称《规定》),将汽车报废标准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限制取消,只要按时年检,没跑满60万公里,车主就不必担心车被强制报废。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私家车不再设强制报废年限
根据《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不过,私家车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仍将报废。私家车行驶满60万公里,国家将对其引导报废。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均要强制报废。
二、机动车报废前1年以内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根据《规定》,距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也就是说,临近报废1年以内营运用机动车不能再转为私家车,想用这种方法逃避报废,行不通了。
三、其他类型车辆的强制报废年限
除私家车外,其他类型车辆报废年限标准各不相同。报废年限具体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租赁载客汽车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等等。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法治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北、上、广等超级大都市道路交通拥堵日益加剧,个别城市还出台了车辆出行的限号政策,客观上使得个人购买机动车后的有效使用时间缩减。而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定期报废制度,也令公民的机动车使用价值受到压缩。《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顺应时代发展,废除私家车强制报废年限,既鼓励私家车主爱护车辆,延长使用年限,促使公民私有财产性利益保障最大化,也有利于降低机动车频繁更新换代造成的资源浪费,更为我国的“老爷车”收藏者打开了收藏与驾驶并行不悖的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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