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多坚持不懈的调查取证,5次跨省转递申诉材料、提供证据线索、反映案件疑点,为张高平、张辉叔侄平冤昭雪;不顾强硬后台,历经多方努力,将脱管失控8年的罪犯抓捕收监;从检32年,先后参与审查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材料7600多份,发现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74人,无一差错。张飚同志的坚持和执着,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奠定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治精神的脊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还包含情感、直觉及献身。这种信仰,对民众固然重要,但对“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的司法者来说,更为重要。因为,司法者经由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在法律与社会现实、人民大众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民众真切感受到法律。因此,法律权威的树立,不仅要求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更要求司法者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律诸多价值实现的基础。法律具有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诸多价值。但这些价值需要充满法律信仰的践行主体去实现,然而,现实中受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的影响和对眼前利益的妥协,某些司法者并没有树立起法律信仰。因此,笔者认为,需从以下方面努力。
司法者内心要有坚定信念。要从内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形成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对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发自内心地认同,在法律价值取向与司法者内在价值追求之间形成契合,产生自然而发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内心的信仰需要行为反哺。“公生明,廉生威”的信条是民众对执法者的期盼,同样也应是司法者对法律的内心反馈。所以,要强化司法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充分发挥程序对不满情绪的吸收和消解作用;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畏个人毁誉,不计个人得失,不为权势所迫。如此而为,自然心崇法律,信仰自成。
塑造促进司法者形成内心信仰的司法环境。信仰是自我价值的实现方式,信仰体现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的选择性。因此,要塑造一种司法环境,突出司法者履行法律职能的主体地位,形成司法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让司法者超越对功利的艰难抉择,不为法律价值之外的其他因素左右,促进法律认同感的确立。
法律信仰的树立,不是盲从,不是迷信,同时也不能实行囿于法律文本的机械性司法。法律信仰是蕴含在条文之内的精神内核。法律信仰的养成要具有合理的批判和有效的反思。在社会充满多重冲突的情境下,要将民众的质疑与建设性意见有序、合理地引入司法者内心和法律规范的自我完善中,立足对法律基本价值的坚持,促进司法者内心信念的强大和法律运行效果的增强,强化对法律的信任。(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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