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曝光183起案件,“大操大办喜庆婚宴”最多,达32起,占比17.48%;“违规使用公车”位列第二,28起,占比15.3%;“公款旅游(国内)”排名第三,11起,占比6%。“公款大吃大喝”不多,7起;“楼堂馆所违规”较少,仅4起。“其他”类共计67件。
看到以上报道,不觉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自中央八项规定落地以来,我国的反“四风”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次第凸显,尤其在治理“车轮上的腐败”、“舌尖上的腐败”问题上更是立竿见影;忧的是“四风”问题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明的不行,咱就来暗的”,这表明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
从不起眼的“小儿科”,跃居为龙头老大,“大操大办喜庆婚宴”的华丽转身,看似不可思议,其实也在情理之中。毕竟,这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过去在人们看来属正常礼尚往来的小节问题,现在却升格为原则问题,动真碰硬下的反腐败工作不存在盲区和死角。
据去年初的中纪委网站通报,重庆市城口县人大原主任于少东为其子于某某操办的婚礼设午宴101桌,收受礼金200多万元。其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90多万元,不少人因为找不到空座位送礼后匆匆离开。其在接受调查时说:“党政干部和企业老板主要是看我的面子来的,如果我不是城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他们肯定不会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或受贿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但对于大操大办喜庆婚宴聚敛巨额财富者,一般只给予党政纪处理,这明显有失公允,对大操大办喜庆婚宴者理应加大打击力度。
那么,对大操大办的法度应如何把握和考量呢?笔者认为,不妨采取三看:一看行为者的主观心态,到底是出于礼尚往来,还是想大肆聚敛财富?二看受邀客人的范围,参与喜庆婚宴的是亲戚、同学、朋友等血缘或其他特殊情感纽带的人员,还是行为人的职权所能施及或影响到的管理服务对象;三看喜庆婚宴举办和收受礼金的规模及数量,尤其是行为人管理服务对象的单笔礼金数额是否较大。若行为人收受礼金的不法数额超过刑法对受贿罪要求的追诉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下,“三公”消费形式五花八门,各种腐化招数也千奇百怪。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18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件,无疑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风向标,这就要求我们适时调整战略,坚持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从严挤兑权力寻租的空间,坚决铲除各种各式腐败行为滋生和蔓延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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